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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赵某乙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赵某甲给予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6年12月,被告赵某乙与其母领养一男孩,取名赵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自愿离婚。

二、被告赵某乙自愿抚养其带养的小孩赵某。

三、原告赵某甲自愿补偿被告赵某乙x元,该款项由原告赵某甲于2010年4月22日之前向被告赵某乙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赵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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