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明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明某某因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大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的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某某诉称:2008年3月16日,被告高某因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借现金x元,但至今避而不见,不予清偿。现请求被告立即清偿该借款并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高某于2008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某告借原告现金x元的事实。

被告高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法庭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6日,被告高某向原告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明某某现金伍万元整”。该款借出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被告高某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欠原告明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某。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依法随时请求返还。原告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明某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山

审判员王保山

审判员刘笑寒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卫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