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5-14  当事人:   法官:吴晓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聋哑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娅,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手语翻译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X路“赛博网络会所”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1102元的诺基亚5310型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聋哑人、系主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某系聋哑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和一名自称“大哥”的男子及另两名男子(三人均系聋哑人,具体情况均不详,在逃)来到位于长沙市X路的“赛博网络会所”。按照事先的分工,“大哥”安排另两名男子在网吧出口处望风;何某某和“大哥”进入网吧伺机作案。当发现在BX号电脑上网的江某某将一台价值人民币1102元的诺基亚5310型手机放在显示器旁时,何某某从裤袋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二枚一元硬币和三张五角纸币丢在地上,拍江某某的肩膀并指着地上的钱。江某某以为自己的钱掉在地上,即弯腰捡钱。“大哥”趁机将江某某的手机盗走。何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了案发的经过;2、扣押记录、扣押清单和照片证明,抓获何某某时扣押了何某某用于作案的二枚一元硬币、两枚五角硬币、六张五角的纸币;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明,(1)2008年12月14日下午她在“赛博网络会所”上网时,一名中年女子拍她的肩膀并指着地上的零钱,她以为是自己的钱掉了。她弯腰去捡钱时,突然意识到自己没带硬币,她赶紧回头看电脑桌,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起身将已跑出网吧大门的那名中年女子抓住;(2)根据从网吧调取的监控录相发现这名女子往地上丢钱,当她弯腰捡钱时,另一名站在她身后的男子迅速拿起她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跑出网吧;4、证人欧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4日下午,在BX号上网的顾客抓了一名偷手机的女子,被抓的女子没有说话,在调取了监控录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5、芙价认证字(2008)第X号价格证明书证明,诺基亚53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02元;6、长沙市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证明,被告人何某某患先天性聋症;7、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何某某的基本情况;8、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佳

人民陪审员杨国刚

人民陪审员彭德均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欧某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