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3-03  当事人:   法官:吴晓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刘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携带扳手,伺机盗窃电动车。刘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某某来到长沙市X路望龙安置小区X栋楼下时,发现该处停放着一辆电动车。即由被告人彭某某望风,刘某用扳手将电动车前轮大锁撬开。随后,两人将胶带两端分别绑在摩托车和电动车上,由被告人彭某某骑在电动车上,刘某骑摩托车在前拖电动车。两人的行为引起了路过此地的东岸乡X村巡防队员解某甲、邵某某的怀疑。被告人彭某某逃跑至长沙市星沙工业园附近时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2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解某乙陈述,证人解某甲、劭某某证言,估价鉴定书,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09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晓佳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黄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