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6-30  当事人:   法官:谢绍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X路俏潇湘酒店大门停车坪担任保安值班,19时许,陈某某通过附一楼车库的保安罗某某(另案处理)得知附一楼车库有一辆车的车锁未关,遂要罗某某注意望风,自己进入附一楼车库,将陈某某停放在酒店附一楼车库内牌照为湘x的宝马小轿车的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8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8包软蓝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480元)盗走。后该酒店老板欧某某发现陈某某形迹可疑对其询问时,陈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欧某某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伍某某、欧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绍平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