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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09-08-14  当事人:   法官:谢绍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欧阳健恒”),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1989年9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原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善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欧阳健恒”在网易交友网、中国交友网上“知德商郎”、“知商独郎”、“挚情商健”等网名注册多个QQ号,以寻找终生伴侣为名,与有意向的女子在网上聊天,谎称自己从海外归来,事业有成,在长沙市开有两家超市,家庭条件优越,博得她们的好感,取得她们的信任,然后邀请她们到长沙来见面,分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后再以货物出了问题急需资金等为借口向她们借钱,骗取她们的钱财,共骗得曹某、陆某某、张某某、陈某现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在骗得陈某现金后又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拍了其裸照,以公开其裸照要挟其将钱汇至他指定的账户,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并当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欧阳健恒”在网易交友网、中国交友网上“知德商郎”、“知商独郎”、“挚情商健”等网名注册多个QQ号,以寻找终生伴侣为名,与有意向的女子在网上聊天,谎称自己从海外归来,事业有成,在长沙市开有两家超市,家庭条件优越,博得她们的好感,取得她们的信任,然后邀请她们到长沙来见面,分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后再以货物出了问题急需资金等为借口向她们借钱,骗取她们的钱财,共骗得曹某、陆某某、张某某、陈某现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在骗得陈某现金后又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拍了其裸照,以公开其裸照要挟其将钱汇至他指定的账户,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的事实

1、200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欧阳健恒”,以“挚情商健”的网名与江苏省通州市的曹某进行网上交友聊天。同年1月26日(农历大年初一),张某某在取得曹某某信任后将其骗至长沙。当日下午,张某某以要到朋友家拜年,需要新钞票打红包为由骗走曹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2、200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以“知德商郎”的网名与上海市的陆某某进行网上交友聊天。同年2月3日,张某某在取得陆某某的信任后将其骗至长沙。后张某某以其有一批货物出了问题急需资金为借口向陆某某借钱,未果。2月5日,张某某又以借钱买机票为名骗走陆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0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欧阳健恒”,以“知商独郎”的网名与深圳市宝安区的张某某进行网上交友聊天。同年2月5日,张某某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将其骗至长沙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月7日,张某某以其有一批货物出了问题急需资金为借口骗走张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

4、200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以“挚情商健”的网名与云南省丽江市的陈某进行网上交友聊天。同年3月1日,张某某在取得陈某某信任后将其骗至长沙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3月3日,张某某以其有一批货物在途中出了问题急需资金为借口骗走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给云南省丽江市的陈某发短信称其在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拍了陈某裸照,要陈某其指定的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否则就将陈某某裸照在网上公开和寄到丽江市各大酒店。3月9日,陈某被逼只得向张某某指定的“王晓平”账户汇入了2000元。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将钱取走后,仍多次给陈某发短信要挟其再付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曹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和“欧阳健恒”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于2009年1月26日将其骗至长沙市,后以要到朋友家去拜年为由骗走其现金人民币1800元;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于2009年2月3日将其骗至长沙市,后以借钱买机票为由骗走其现金人民币1500元;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和“欧阳健恒”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于2009年2月5日将其骗至长沙市,后以有批货物出了问题急需资金为由骗走其现金人民币x元;4、被害人陈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欧阳健”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于2009年3月1日将其骗至长沙市,后以有一批货物在途中出了问题急需资金为由骗走其人民币3000元,后张某某又以拍了其裸照要公开相威胁向其敲诈5000元,后其于3月9日被迫向张某某提供的账户汇了2000元人民币,但张某某收到钱后仍多次发短信威胁其再汇人民币1000元;5、抓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6、聊天记录;7、住宿登记单;8、银行取款记录清单;9、被告人张某某的原判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绍平

人民陪审员曹某棋

人民陪审员陈某红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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