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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胡某甲之子。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赵某某系被上诉人胡某甲弟媳,双方住宅均系老宅,上诉人家居北,被上诉人家居南,上诉人邻被上诉人家东屋山墙经过道向南通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占其历史通道为由提起诉讼。另查明,双方现住宅均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现住宅均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占其通道,没有法定使用权的依据,应有政府部门予以规划、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可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系前后邻居,上诉人拥有现住宅的使用权,并且四至明确,四邻清楚,被上诉人现住宅侵占其历史遗留通道,已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现住宅均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没有使用现住宅用地的合法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住宅侵占其通道没有合法依据,应有政府部门予以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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