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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时间:2004-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阿民初字第3180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学生,现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公路X路段工人,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略)。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1997年离婚,后又同居至2004年9月,解除同居后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现原告以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用增加为由,要求被告增加子女抚育费,庭审中,被告同意增加子女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洪某自200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洪某子女抚育费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双方自行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何静波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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