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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20  当事人:   法官:蔺东晓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0788号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55岁。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乙,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甲诉称:被告胡某某2008年7月29日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表示不超过三个月偿清。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现金x元。

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父冯某乙等四人合伙做生意,当时原告将冯某乙等三人交的x元钱送给我时,我应当出具收条,却出具了一张借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2008年7月29日向原告冯某甲借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冯某甲现金叁万元整(x元)整。胡某某2008年7月29日”。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x元借款系合伙投资款,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借原告冯某甲现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结。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代理审判员蔡青锋

人民陪审员万学明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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