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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联通阿城新营业厅

时间:2004-1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240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钢集团工人,现住(略)。

被告中国联通阿城新营业厅,法定代理人高伟东,职务:经理,现住所阿城市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联通阿城新营业厅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2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国利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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