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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一案

时间:2009-01-23  当事人:   法官:陈殿福   文号:(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漯河市郾城区xx村X街。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所有人,捕前住漯河市源汇区xx路xx号。198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5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被告人马x司机,住漯河市郾城区xx路东段。1994年5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xx乡x庄村x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区xx路xxx号x号楼x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组xxx号。2004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7月11日从新郑监狱押解回漯河。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漯河市郾城区xx村x组xx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于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驻马店市西平县xx乡xx村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经理,住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xxx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收银员,住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x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服务生,住漯河市郾城区xxx乡xx村x组xx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服务生,住驻马店市上蔡县xx乡x庄x组xx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服务生,住漯河市郾城区xxx乡xx村x组xx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商人,捕前住漯河市源汇区xx街x号。2003年6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漯河市xx路xx局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周口市商水县xx乡xx常村x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男,33岁,汉族,漯河市xx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漯河市X路富豪花园X号楼X室。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62岁,汉族,漯河市xx集团退休干部,住漯河市X路物资局家属院。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区xx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2006年8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发现余罪于2007年7月4日从周口监狱押解回漯河,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商水县xx乡xx村x组。1993年8月25日因销售赃物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9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漯河市源汇区xx路xx大酒店。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村委会主任,住漯河市郾城区xx乡政府家属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释放,同年8月8日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村委会副主任,住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X街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X街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沙河航运处工人,住漯河市郾城区xx路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07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包庇犯罪于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会计,住漯河市召陵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xx花园酒店洗浴中心收银员,住漯河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北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区xx镇xx村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0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组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07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徐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代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x、朱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康xx犯敲诈勒索罪、行贿罪,被告人王xx、周xx、周xx、周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被告人褚xx、白xx、常xx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姜xx、李xx、杨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xx、段x、杨xx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xx、孟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刘x、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三月七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徐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代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一百四十二天。被告人康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段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杨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姜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白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常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褚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孟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马x、张xx、周xx、王xx、周xx、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人民币x.14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人民币x.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人民币9090.34元。被告人代xx的非法所得19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孟xx的售沙赃款849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代xx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原审被告人马x、张xx、李xx、朱xx、付xx、王xx、康xx、褚xx、白xx、常xx、李x、李xx、黄xx、段x、杨xx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殿福

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冯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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