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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时间:2009-08-29  当事人:   法官:常占伟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吴某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现租住在汝州市X街丽人美容美发店。因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的一天夜里,秦二虎、袁亚卫(均另案处理)到汝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原汝州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南边的小巷内,把赵X平租住的院门弄开,将赵X平的一辆北京裕兴牌电动车盗走。袁亚卫将车低价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将车卖给收废品的人。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2008年的一天夜里,秦二虎、张旭超(另案处理)到汝州市X路X旭家门前,将路X旭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苏琪儿牌电动车盗走。秦二虎、张旭超以1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将车卖给收废品的人。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765元。

2007年春季的一天夜里,袁亚卫、王军芳(另案处理)到汝州市X街,将徐X霞家的网吧外边墙上的一台美的牌空调外机盗走。袁亚卫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将车卖给收废品的人。经价格鉴定,该空调外机价值1862元。

2008年9月10日夜里,袁亚卫、王军芳到伊川县X乡X村,将罗X生停放在门外的一辆昌河面包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更换该车车架号与发动机后将车卖掉。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秦二虎、袁亚卫、张旭超、王军芳的供述,被害人赵X平、路X旭、徐X霞、罗X生的陈述,证人闫X立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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