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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9-08-29  当事人:   法官:常占伟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杜永现、程某峰(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汝阳县X乡南边的宏业木材加工厂内,将任更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5250元。

2、2008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杜永现预谋后,到汝州市X镇X村,将岑X飞家搅拌机上的电机一台盗走,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现场查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电机价值560元。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在小屯盗窃电机属实,但盗窃农用三轮车我未参与,当天早起程某锋喊我帮其推车拉饲料,我未到盗窃现场,不知道是盗窃的车,也未分赃。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杜永现、程某峰(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汝阳县X乡南边的宏业木材加工厂内,将任更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5250元。

2、2008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杜永现预谋后,到汝州市X镇X村,将岑X飞家搅拌机上的电机一台盗走,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现场查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电机价值56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08年收麦前我和杜永现、史书强三人从小屯偷了一个电机,我负责看车,后见警车来了,我就自己跑了。

2、同案犯程某锋供述。今年4月份我叔伯兄弟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同杜永现说好了,晚上去弄点东西(指偷东西),我说“行”,约9点钟程某某接上我到汝阳小店南边一个村子木材加工厂院内,杜永现拿着我们事先准备好的压剪将大门锁剪断将三轮车推到厂区X路上,我和程某某将车推着,回到杨楼后我将车开回鸡厂,他俩怕人认出来,让我把车整车喷漆,我给人100元。后我没卖掉,我作价2800元自己买下,给杜永现1000元,程某某900元。

3、同案犯杜永现供述。我在半夜拿电灯在小屯街转被巡逻的带回询问,我一人来的,手机上通话记录最后一个是程某某的,我想让他明天早上接我。

在庭审中又供述。7月16日晚,我开车,程某某叫我到小屯偷一个电机。还有一天晚上,我、程某某、程某锋三人坐车去汝阳偷一农用三轮车,好象是那天晚上从那过,程某某瞅见那车在木材加工厂,俺三人推出来,弄回来后没给我钱,给程某某多少我不知道。

4、失主岑X飞陈述。当晚岑X飞在其家门口的,搅拌机上的电机被盗,价值900元左右。

5、失主任X立供述。2008年5月3日晚自己停在木材加工厂院内时风农用三轮被盗,买时是6300元,领回被盗车时,车漆好象重新喷过。

6、证人彭X卫证明。程某锋是我表哥,俺俩在史X功的废厂养鸡,杜永现是程某锋的朋友,经常到鸡厂,程某锋的农用三轮车是听程某锋说是程某锋、程某某、杜永现三人合伙偷的,但作价2800元给程某锋。

7、汝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显示被盗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价值5250元,被盗电机价值560元。

8、本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程某某参与本案的两起盗窃犯罪。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时风”农用三轮车的事实,由同案犯杜永现、程某某供述,证人彭X卫的证言,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实可信,故被告人程某某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时风农用三轮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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