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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曹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崇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之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1990年8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06年10月2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理财柜员。2008年5月10日,原告按规定流程办理了户名为俞某的网上银行开户业务,将U盾交给了客户本人,但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了违规行为,将U盾交给了他人。2009年6月9日,被告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原告签名。原告并未见到材料上“但未将U盾交给客户俞某某本人,而是交给了他人”字样,故签了名。2009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违规操作造成违纪为由,开具了退工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该行为违法,故现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33,605.04元(月8879.08元×19个月×2倍)。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学习了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业务的规范流程。2008年5月10日,原告在办理户名为俞某的网上银行开户业务时,违反业务规章制度,接受他人代办个人网上银行注册业务,且未将电子银行客户证书U盾面交客户本人,而是交给了他人,造成了户名俞某的客户存款被他人划走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对上述错误事实也作了书面确认。嗣后,被告处同级工会讨论决定对原告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支行行长室研究并报分行同意,决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综上,被告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0年8月1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理财柜员。2008年5月10日,原告在办理户名为俞某的网上银行开户业务时,未将电子银行客户证书U盾面交俞某本人,而是交给他人,造成俞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被他人划走。2009年6月9日,被告处调查组出具《曹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明确:“……2008年5月10日,曹某受理了客户俞某某办理的个人活期账户开户、理财金账户开户、个人网上银行、U盾注册申领业务,但未将U盾交给客户俞某某本人,而是交给了他人”。原告在该材料上签署了名字。2009年7月13日,被告出具退工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8月5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33,605.04元。该会于同年10月9日裁决未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另查,2008年4月10日,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下属各级机构印发《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二)违规保管和发放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口令卡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亦明确原告若符合被告处规章制度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被告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处理财专柜的工作人员,应该恪守操作规范。户名为俞某的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开户时,经办人员应当将电子银行客户证书U盾交给其本人以保证交易安全。被告处调查组出具《曹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已明确原告受理该客户个人活期账户开户、理财金账户开户、个人网上银行、U盾注册申领业务,但未将U盾交给客户本人,而是交给了他人,原告在该材料上签署了名字,即属于认可该调查结果。原告辩称签名时调查材料上并无“但未将U盾交给客户本人,而是交给了他人”字样,但未提供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故本院确认原告确实违规将U盾交给了他人。现该客户由于U盾在他人处,而被划走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与原告的违规操作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此次违规操作的确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作出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不属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33,605.04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毕崇岩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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