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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与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史某某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8-09-26  当事人:   法官:孙凌   文号:(2008)临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廖某某(又名廖某支),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武陵区洞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08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与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史某某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

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诉称:2008年4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陈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全某某从四新岗镇返回珠日桥,在龙泉村路段因被告史某某所承建的公路上的缺口未修补且其在施工路段亦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某施,导致原告陈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及原告陈某甲、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陈某甲已构成四级伤残,全某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x.95元。

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史某某辩称:其与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系挂靠关系。2007年6月25日,其代表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与临澧县四新岗人民政府签订了《白珠线通村X路X路面改建工程某目施工合同》,之后进行了公路改建施工作业,在施工时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某护措施。该公路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故禁止通行,系临澧县四新岗人民政府允许车辆及行人上路,但允许通行的路面并无任何障碍。原告陈某甲、全某某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其系公路缺口而受伤,其在驾驶证失效后未戴安全某盔驾驶无证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且人货混装、车速过快、疏忽大意,在事发后未报警及保护现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损伤与二被告无关,现同意出于人道主义酌情补偿四原告的相关损失。

本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史某某赔偿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x元,于2008年9月26日履行;

二、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三、原告陈某甲、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常德市建筑工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2629元,财产保全某1825元,合计4454元,由被告史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孙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孟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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