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退休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系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0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到响水洞X号门面向王国通送达《催缴电费通知》,王国通不在,该门面的另一承租人孙进广收取了《催缴电费通知》,并将该《催缴电费通知》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于2007年11月8日代王国通缴纳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199元。
另查明,2008年5月26日,杨某某向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缴纳用电户名为金庆明(杨某某之妻)的住宅用电电费时,被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收取迟延缴纳违约金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杨某某违约金3元;
二、被上诉人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补偿上诉人杨某某2元;
三、上述给付内容于2009年3月20日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怀化电力集团靖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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