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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20  当事人:   法官:姜峰   文号:(2009) 辽立三民申字第1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辽阳制药厂职工,现住(略)—X号。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昆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再审人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4日作出的(2008)辽阳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未向被申请再审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是被申请再审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向申请再审人送达通知,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申请再审人是被申请再审人企业正式员工,应享受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3、因被申请再审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再审人双眼白内障、离婚、多病、仲裁超时效、失业15年,要求被申请再审人赔偿损失。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再审人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993年9月1O日辽阳制药厂待业职工证明书写明“王某某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本人自愿待业”,王某某本人已签名同意。辽阳制药厂《关于解除王某某同志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写明“王某某同志本人提出愿意和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限l5天之内到本地区劳动服务部门办理领取待业金手续。辽阳制药厂待业职工证明书和《关于解除王某某同志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内容一致,都证明王某某自愿待业,该通知虽然没有书面送达手续,但王某某于1993年10月到辽阳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了待业手续,并领取了两年的待业保险金,此节事实证明王某某对该通知的内容是了解的,并已按该通知的内容实际履行,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姜峰

代理审判员丁海

代理审判员谭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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