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5-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尧刑初字第14号

山西省临汾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临汾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曾任临汾市饲料厂厂长,住(略)。200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1日被逮捕,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国栋,山西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汾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市尧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汾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1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11万元不是事实,其将11万元均用于公务,本人并没有挪作他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用临汾市饲料厂名义所作借款,不属公款,该单位没有在工商机关注册年检、该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因而被告人陈某以单位名义的借款系个人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临汾市饲料厂与个体开发商翟某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期间,时任临汾市饲料厂厂长的被告人陈某以单位名义先后两次从开发商翟某处借款30万元,陈某其中的1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11万元赃款及利息7951.35元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确认:

1、证人翟某、祁某、杜某、秦某、苏某、韩某、赵某、刘某、吉某元的证言。

2、书证临汾市粮食局任命被告人陈某为临汾市饲料厂厂长的文件,临汾市饲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陈某以临汾市饲料厂名义向开发商翟某借款30万元的借据,被告人陈某用于个人开支的部分票据,被告人苏某借给临汾市尧王饲料有限公司19万元的借据。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提担任临汾市饲料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某没有将11万元挪作他用的辩解理由,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苏某、韩某的证言及相关票据均为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所作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挪用公款11万元的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被告人陈某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借开发商翟某的30万元为个人借款的辩解,经查,在被告人陈某借翟某30万元的借据上显示出被告人陈某是以临汾市饲料厂名义并加盖了该单位公章向翟某借款30万元,对此,证人翟某的证言也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退交赃款及利息,本院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临珍

审判员杨悦荣

代理审判员徐振云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某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