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开鲁县X乡信用合作社、杜某存单纠纷案

时间:1998-12-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开民初字第02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62岁,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春刚,开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县X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黑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干部,开鲁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被告杜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黑龙坝信用社、被告杜某存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黑龙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1995年5月2日,被告杜某为了上瓶酒生产线,从我处借去一张署名为赵红伟的(略)元定期存单,打算做贷款质押,但杜某擅自将此定期存单提前支取。此存单系我从赵红伟处借出,赵已将我起诉,开鲁县人民法院(1997)开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我给付赵的存款,且我已大部分给付。此款虽经我向杜某次索要,杜某力偿还。由于黑龙坝信用社违章营业,给我造成了损失。故此,要求黑龙坝信用社赔偿我经济损失12,752.96元。

被告黑龙坝信用社辩称,我方未发现被告杜某在我信用社支取定期存款的业务,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由于黑龙坝信用社当时没放贷款,急于用钱,就把定期存单提前支取了。但我是委托我姐夫徐振清去支的,钱是我花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30日,原告刘某借赵龙署名其女赵红伟的10,000.00元定期存单一张,存入日期是1995年4月27日。5月2日,刘某又将此存单借给被告杜某做贷款质押,但杜某去未把此存单做质押,擅自委托他人将10,000.00元定期存单提前按活期支取。在支取时,被告黑龙坝乡信用社未核实支款人及存款人身份,将此款付出。

赵龙向原告刘某索要存单未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的(1997)开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判令刘某给付赵龙借款10,000.00元(诉前给付1000元),利息2042.96元。案件受理费410.00元,其他诉讼费300.00元由刘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刘某已给付了大部分。后原告刘某向杜某及黑龙坝信用社索款,至今无果。

以上事实有开鲁县人民法院(1997)开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5月2日杜某署名的借据,NO.(略)号定期存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借用赵宏伟存款单,给赵造成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追偿。被告黑龙坝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付给非存款本人,违反了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应承担支付义务。被告杜某违反借用约定,擅自支取占有存款,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杜某无给付能力,为有效及时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由被告黑龙坝信用社先承担给付义务。信用社承担给付责任后,与杜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做处理。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坝信用社赔偿原告刘某损失款12,752.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813.00元,其他诉讼费502.00元,由被告黑龙坝信用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明书

审判员周永祥

审判员孟庆芬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佳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