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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家属要求延期,向法院送赔偿被害人的收据,本院于2010年7月18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1时10分许,兰南高速2KM+700M处西半幅,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于XX驾驶豫x号货车,邱XX驾驶津x面包车,胡XX驾驶鲁x号商务车,由北向南依次停在道路右侧紧急停车道内,随后被告人黄某乙驾驶鲁x号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因路面结冰,车辆侧滑,先后依次撞击豫x号、津x号、鲁x号三辆车,造成于XX、邱XX、刘XX受伤,厉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邱XX的陈述,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有证人孟XX等人的证言,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有酌定从轻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童广杰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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