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时间:2009-08-20  当事人:   法官:许二虎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54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女,45岁。因本案于200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在中信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用该卡进行透支。截止2009年2月27日共欠款本金8900.0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交还款,拒不归还。

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归还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证言、催收凭证、还款凭证、交易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