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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09-08-03  当事人:   法官:任远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15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37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京鸽、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崔XX通过婚介所相识。后被告人周某某在2007年11月份至12月份之间,以其在香港开有公司,要去香港处理公司事务紧缺现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崔XX人民币16.4万元。

2.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仍以其租赁的伊兰特轿车为抵押,在郑州市X街“银座国际”大厦x房间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3万元。后于次日上午,又以其要到香港做贸易生意没有回郑州的路费为由,诈骗王XX人民币3000元。

3.200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在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对该车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仍以该车为抵押,诈骗被害人吴XX人民币3.27万元。

4.2008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XX通过婚介所相识。后与200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在香港开有公司及要去香港出差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的住处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5000元。

5.2008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自称是河南省某厅长的妻子,其父亲是河南省的高级干部,在河南省交际面很广,能包揽河南很多的建筑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邱XX、周XX人民币10万元。

6.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以可以与被害人袁XX兑换港币为由,诈骗被害人袁XX人民币11.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邱XX、袁XX、王XX、崔XX、王XX、吴XX的陈述,证人杨XX、邱XX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婚介服务合同、交通银行对账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所写的欠条、汽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属实,其余五起事实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崔XX通过婚介所相识。后被告人周某某在2007年11月份至12月份之间,以其在香港开有公司,要去香港处理公司事务紧缺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崔XX人民币16.4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7年9月份,其通过婚介所认识崔XX,自2007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以港口货物被扣、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五次共向崔XX借款16万多元。其在澳门赌博输光了这些钱,后来崔XX一直催要这个钱,其给他出具了16万多的欠条。

2.被害人崔XX陈述,2007年其通过婚介所认识周某某,自2007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某某以其港口货物被扣、请领导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16.4万元。上述事实有周某某出具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二、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仍以其租赁的伊兰特轿车为抵押,在郑州市X街“银座国际”大厦x房间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3万元。次日上午,其又以要到香港做贸易生意没有回郑州的路费为由,骗取王XX人民币3000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7年11、12月份左右,其以租赁的伊兰特轿车作抵押,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之后将该款用于在澳门赌博。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其在香港做贸易生意,急用钱,愿用自己的伊兰特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3万元,给其出具3.3万元的借条,其中3000元是利息。第二日周某某又打电话说回郑州没有路费了,其又通过交行给周某某汇款3000元。

三、200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在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对该车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仍以该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吴XX人民币3.27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7年底,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吴XX,通过交往取得其信任。2008年1月6日,其以在郑州市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作抵押,向吴XX借款2.7万元,并给其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之后将该款用于在澳门赌博。

2.被害人吴XX陈述,2007年底,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周某某,周某某得到其信任后,于2008年1月份,周某某用其在郑州市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作抵押,向其借款3.27万元,并给其打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周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3.证人马隽XX的证言,2008年1月5日,周某某在其经营的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车主:杨永健),后得知周某某将该车用作抵押。

4.被告人周某某与实佳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用作抵押的汽车实属实佳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四、2008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XX通过婚介所相识。后于200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在香港开有公司及要去香港出差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的住处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5000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8年3月底,其通过婚介所认识了被害人王XX。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为了去香港赌博,其以去香港出差为由,骗取王XX人民币5000元,并给王XX出具了5000元欠条。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8年3月份,其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周某某。2008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周某某以其要去香港出差为由,骗取其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周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五、2008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自称是河南省某厅长的妻子,其父亲是河南省的高级干部,能包揽河南很多的建筑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邱XX、周XX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8年7月份,其在澳门赌博时钱输光了,首饰也当了,之后认识了周XX,其借周XX3万元,周XX要其还5万元,其给周XX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

2.被害人邱XX陈述,2008年7月9日,其去澳门找丈夫时认识了周某某,周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的爱人,父亲是河南省的高级干部,在河南省人际关系很广,以可以为其和其丈夫承揽建筑工程为由,诈骗其10万元,并给其二人打了10万元的欠条。上述事实有周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3.证人邱XX的证实,周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的爱人,父亲是河南省高级干部,诈骗其姑姑的事实。

六、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以可以与被害人袁XX兑换港币为由,诈骗被害人袁XX人民币11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7年9月份,其在农业路X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认识了袁XX。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没有钱去澳门赌博,就想在袁XX身上骗点钱。因为其经常找他换外汇,所以用换港币的方式骗袁XX比较容易,于是其就以换港币为由,骗了袁XX11万元,并给其出具11万元的欠条。

2.被害人袁XX陈述,2008年8月中旬其与周某某在中国银行兑换外汇时认识。2008年9月5日上午,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以兑换外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1万元。上述事实有周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44.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人民陪审员张海连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贾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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