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被上诉人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路X号。

负责人蔡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龙,衡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衡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被上诉人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保衡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隆某某、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2月26日6时40分许,被告谢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2国道12km+200m地段,将行人唐某某撞倒,造成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和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某某受伤后,先后在衡阳市中心医院、祁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2天,花医药费x.61元,法医鉴定费560元。2009年4月22日,原告唐某某的伤情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六级伤残,需行颅骨修补术费用x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休息6个月。2009年8月17日,被告财保衡南公司对原告唐某某的伤残程度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9月23日,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Ⅶ级。事故发生后,被告谢某已支付唐某某x.64元。被告谢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衡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x,保险期间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关于唐某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经审查:唐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其已在衡阳市农科所居住多年,且在城镇经商,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X号)批复:“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精神,对原告唐某某的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唐某某的儿子唐某青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是否属于唐某某被抚养人问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唐某青的户籍证明唐某青生于1984年12月8日,已属成年人。原告提供的衡阳市俊章中医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住院发票只能证明唐某青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过院,但唐某青究竟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未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索链,不足以证明唐某青已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固定收入,根据法律规定按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按2008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即x元/年。原告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6月16日均在住院。2009年4月22日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构成伤残。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原告定残时尚在医院住院,应以其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时间即为172天。关于交通费。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票据大部分是衡阳市内公交车票与客观事实不符,但考虑其交通开支确实存在,酌情认定为100元。

原审认为:被告谢某驾驶湘x二轮摩托车未注意行车和行人唐某某在车辆临近时横路,导致谢某的摩托车撞倒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唐某某和被告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谢某驾驶的湘x二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衡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财保衡南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法应由被告谢某承担60%,原告自负40%。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药费x.61元(含后期颅骨修补术费用x元)。2、护理费7455.24元(x元/年÷12月÷30天×17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64元(12元/天×172天)、误工费7455.24(x元/年÷12月÷30天×172天)、伤残赔偿金x.60元(x.20元/年×20年×40%)、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08元。3、法医鉴定费560元。原告唐某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被告谢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告财保衡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某医药费x元、伤残赔偿等损失x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药费x.37元,伤残赔偿金等损失x.45元,合计x.82元。三、原告唐某某自负医药费x.28元,伤残赔偿金等损失7281.63元,合计x.87元。四、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4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254元,由被告谢某承担752元,原告唐某某负担502元。

财保衡南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依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唐某某的伤残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唐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为其开具证明的农科所不具备证明资格,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唐某某也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贩卖小菜生意的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费的凭据。本案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上诉人负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唐某某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唐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符合法律标准的,为此被上诉人提供了农科所和三塘派出所的证明,而上诉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可根据规定该由谁承担就由谁承担,如果该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也没有意见。

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某某虽然系农村居民,但衡南县X镇的户籍管理部门三塘派出所和住所地单位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证明,被上诉人唐某某已于1997年就到三塘镇X路X号定居,靠贩卖小菜所得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该证据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上诉人财保衡南公司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的事实,故其主张被上诉人唐某某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财保衡南公司认为,本案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重新鉴定费用的相关票据,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财保衡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154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2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某星

审判员罗国潮

审判员蒋立新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蓉

校对责任人:罗国潮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