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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时间:2009-05-26  当事人:   法官:郑步鸿   文号:(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钰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与徐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不久,徐某某便独自外出打工未归。2003年6月28日中午,张某甲在县城卖西瓜时与徐某遇,双方发生争吵,张某甲将徐某到在地。徐某此事告知其女儿鲁某某及女婿张有爱。当晚8时许,张有爱及鲁某某乘车来到城郊乡X村,在村民张某庚家门口找到张某甲要求赔偿医药费,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有爱扑向张某甲,二人扭打在一起,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张有爱的左胸部猛刺一刀,然后逃离现场。途中,张某甲将作案凶器丢入河中。张有爱因右心室壁贯穿大失血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08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潜逃五年之久的张某甲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张有爱上门索赔医药费发生纠葛时,持刀捅其左胸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当庭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持刀捅张有爱,张有爱的死亡是其自己扑倒在张某甲的刀上造成的。

辩护人黄某某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徐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不久,徐某某便独自外出打工未归。2003年6月28日中午2时许。张某甲在辰溪县县城的一圆台附近卖西瓜时与徐某某相遇,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由于在争吵过程中徐某某捅烂了张某甲堆在板车上的几个西瓜,被张某甲推到在地并打伤。徐某某随后将事情告诉了自己在辰溪县城打工的亲生女儿鲁某某。鲁某某遂与徐某某一起在县城内四处寻找张某甲,欲要张某甲带被打的徐某某去医院做检查。二人在辰溪县移民局附近马路上找到张某甲并表明意思后,遭到了张某甲的拒绝。当天下午,鲁某某的丈夫张有爱从辰溪县城一建筑工地上收工回来后,徐某某、鲁某某母女将白天发生的事情告诉张有爱。张有爱、鲁某某经过商量,打算连夜替徐某某去找张某甲讨要医药费。当晚8时许,在家中准备洗澡的张某甲看到张有爱、鲁某某二人乘“慢慢游”三轮车进村后,急忙从厨房后门跑出。当跑到屋后坡上村民张某庚家门前时,张某甲看到儿子张某己在张某庚家看电视,便喊张某己出来帮忙。随后也跟到了张某庚家门口的张有爱、鲁某某二人一面指责张某甲不该打徐某某,一面要张某甲出医药费,张某甲则一边辩解自己没有打徐某某,是徐某某打烂了自己的西瓜,自己不会赔钱,一边用脏话骂鲁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尽管在张某庚家中堂屋里与张某庚一起看电视的众人及恰好来张某庚家找人的张某丁都出面进行劝解,但张某甲辩解自己骂徐某某就是骂自己的老婆,不关张有爱的事,而且还在继续骂徐某某。见张某甲骂得难听,张有爱便扬手朝张某甲扑了过去。在二人扭扯过程中,张某甲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张有爱裸露的左胸猛刺了一刀,随后拔刀逃离现场。在潜逃途中,张某甲将作案凶器弃于河中。张有爱因大失血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1、辰溪县公安局出具的公辰鉴法字〔2003〕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明,死者张有爱左乳头左侧0.5cm处可见2.3×1.7cm2稍斜向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右钝左锐,创腔斜向前深入胸腔;解剖可见:左第四前肋下缘靠胸骨柄2.3cm处骨折、心包膜可见1.6×0.7cm2创口、右心室壁可见1.1×0.2cm2创口,贯穿室壁进入心室,系生前被他人用单面刃尖锐利器捅刺左侧胸部致心包膜破裂,右心室壁贯穿大失血而即时死亡。该鉴定的尸表检验同时反映,死者左肘关节背侧可见1.9×0.3cm2纵向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肌肉组织;上嘴唇可见1.5×0.5cm2散在性表皮剥脱、上嘴唇内侧可见0.6×0.5cm2皮下出血、下颌可见3.5×1.2cm2表皮剥脱、下颌下缘可见1.5×0.5cm2表皮剥脱,口腔未见有损伤及异物,下颌骨无骨折。

2、勘查笔录及经被告人张某甲辨认属实的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辰溪县X乡X村X组张某庚家门前的水泥坪内。

3、证人张某己(张某甲之子)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8日晚8点半的样子,张某己在自家屋后的张圣妹家看电视,张某甲就从家里走到张圣妹家把张某己叫了出去,接着张有爱夫妇也走了过来,边走边对张某甲讲:你把我亲娘打伤住院了,你要出医疗费。我爸讲:我没打过人,钱不可能出。张有爱又讲:不给医疗费,你家瓦片要充公。张某甲就大声骂张有爱的岳母徐某某“卖身、骗钱”,张有爱听了后就挥拳扑上,张某甲当时稍微朝后一退,两人就扭在了一起,两人都没有倒地,没几十秒钟,张有爱就用右手捂着左胸口,连声嚷道:你捅的好。之后,张某甲就朝张圣妹家的柑桔林跑了。张有爱捂着胸口追了几步就扑倒在地晕了。张某己同时还证明:⑴张某甲有一把卖西瓜用的水果刀,刀柄是黑色的,约有6寸长;⑵案发时张有爱是光着上身,肩上搭着件衣服,手中没有拿东西;⑶张某甲与张有爱的岳母徐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关系一直不好。

4、证人张某庚(又名张某妹)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8时许,张某甲的儿子张某己与张某乙、及张某庚一家三口人一起在张某庚家中堂屋里看电视,张某甲突然来到张某庚家叫张某己出去,还讲“今天抵了”。随后,张有爱、鲁某某夫妇也走到张某庚家坪里,称张某甲打伤了徐某某,要找张某甲要医药费,遭到张某甲拒绝后,张有爱与张某甲发生了争吵。张某庚等人闻声先后从屋里出来后,对二人进行了劝解。因张某甲还在骂张有爱的岳母徐某某,张有爱便朝张某甲扑了上去,跟着就看见张有爱用手捂胸前,左腹部都是血,嘴里连说:刺得好,刺得好。走了几米后,张有爱就倒在了地上,后被鲁某某等人送往到医院去了。

5、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8日下午1点多钟,徐某某找到鲁某某讲自己在街上碰到张某甲,问他要个西瓜吃,张某甲不给还用木棒打了她。当时徐某某的手臂、腿上全是大块的青紫,还有只手被扭伤了。鲁某某见状后就陪徐某某到街上去找张某甲,并在辰溪县移民局前的马路上找到了张某甲。鲁某某就要他把徐某某带到医院看下去,但他不肯。在给徐某某擦过红花油后,鲁某某找到丈夫张有爱并将事情告诉了他,后来二人就一起去牛溪村找张某甲要医药费。天快黑时,二人找到张某甲家,但没看见人。在到别处找了一圈后又回到张某甲家,见张某甲往屋后的张某庚家跑,边跑还边喊他儿子望改(张某己的小名)出来帮忙。张有爱、鲁某某便跟着到了张某庚家的场坪中。张有爱当时对张某甲说:你把那么大年纪的人打成那个样子,医药费应该出。当时张某甲不但不答应出钱,还骂了些脏话,张有爱用手指着张某甲讲:你再骂一句。张某甲、望改就扑了上来,当鲁某某把望改推了回去后,转身看见张有爱用手捂着流血的左胸口,嘴里在讲:你捅得好。鲁某某连忙上前扶住张有爱,刚走了几步,张有爱就倒地了。鲁某某见状边喊救命,边跟着张某丁等人就抱起张有爱送上了慢慢游。等送到医院抢救时,人已经死了。鲁某某同样证明了张某甲与徐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两人的关系并不好。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8日8点多钟张某乙与望改及张某庚一家在张某庚家堂屋看电视,张某甲在外边叫他儿子望改,几个就跟着望改走到外面坪里,看见张某甲和张有爱在争吵,听说是张某甲在辰溪街上打伤了张有爱的亲娘(姓徐),张有爱要张某甲出医药费,张某甲讲没有打人。之后我就看见张有爱手捂左胸前,还流了血出来,没多久就倒地了,后来还是张某乙帮忙去张有平家打的120电话。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点多钟张某丙与其父母及村民张某乙、张某甲的儿子望改在张某丙家堂屋看电视,听见张某甲在屋外的坪里叫他儿子望改出去,还讲“拼了”。大家就跟着望改来到了坪里。结果看见张有爱在对张某甲说:你把我岳母打得住院了,你得出医药费。张某甲说他没有打人,两人就争起来。当时张某甲还骂了张有爱的亲娘,张有爱就朝张某甲扑了过去,不一会儿两人又分开了,跟着看见张有爱边用手捂胸前,边说:来保你捅得好。张有爱的妻子鲁某某见张有爱在流血,就扶起张有爱往外走,当走到坪子边上时张有爱就倒地了。这时有人把张某丙家屋外的灯拉亮了,我看到张有爱倒地的地方有一滩血。

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8日晚上8点来钟,我吃过晚饭准备到张某庚家找我儿,因为他经常到张圣妹家看电视。我走进张圣妹场坪时,看见张某甲和张有爱两口子在争吵,便上前对张有爱说:一屋人莫吵架。当时他们也就没吵了。当我到屋里没找到我儿准备回去时,突然听见鲁某某喊“救命”。走过去就看见张有爱不作声趴在场坪的水泥地上,身下已经流血了。把他翻过来后,看见左胸有个大约2公分的伤口在流血。之后我和张圣妹等人帮着将张有爱送上了慢慢游。之后,我就回家了。

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点多钟,在村子对面山上守西瓜的张某戊听到张某庚家附近有人在争吵,随后其妻子又在叫其回去,刚跑到张圣妹家时看到张有爱被人抬着,鲁某某哭着讲张有爱被张某甲杀了一刀,要赶快打120急救。张某戊打完电话后,就帮着把人送往医院,但一到人民医院时就不行了。

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张某甲是再婚夫妻关系,结婚证虽然已领了3、4年(至案发时),但只是名义上的夫妻,二人没有生活在一起,平时关系不好,张某甲和着另一个刘姓女子。2003年6月28日中午,徐某某在辰溪大市场碰到张某甲,张某甲正拖着一车西瓜在卖,徐某喊他并说:“老头,你这么和女人不好,我们先把婚离掉,你再搞随你。”张某甲不肯,接着又骂脏话。徐某某火了,就用雨伞插烂他的一个西瓜,张某甲就猛的把徐某某推倒了。徐某起来捧起一个西瓜准备摔,又被张某甲一板子猛打在大腿并倒在地上。徐某某爬起来后找到女儿鲁某某,讲自己被张某甲打得一身伤,母女二人遂准备去找张某甲要医药费。在县移民局门前路上碰到张某甲,问他要医药费,张某甲不但不肯给,还拿起砖头威胁母女二人。事后,鲁某某给徐某某的身上擦了些红花油。徐某某的女婿张有爱回家问了一下身体情况后,就与鲁某某出门找张某甲去了。当天晚上11点钟,就听张有爱姐姐报信讲张有爱被张某甲捅死了。

11、抓获经过在卷,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归案情况。

12、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在案发当日与张某甲发生争吵、打斗过程中,持平时卖西瓜用的水果刀朝张某甲左胸部捅了一刀的事实,其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张某甲同时还供述了自己在潜逃途中,将作案凶器丢弃于辰溪县X乡境内的河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与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持械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处以死刑。但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张某甲属临时起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持刀捅张有爱,张有爱的死亡是其自己扑在张某甲的刀上造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与意见。经查,张某甲在与张有爱因其是否打伤了张有爱的岳母徐某某、是否应该为徐某某出医药费产生争执、发生推搡,并有多人在场劝解的情况下,不计后果,持水果刀故意捅刺张有爱身体左胸,致张有爱当场死亡的事实,有证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鲁某某的证言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以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本人在公安侦查过程中所作供述亦佐证了这一事实,足以认定。张某甲在法庭上的辩解与本案查清的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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