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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21  当事人:   法官:彭湘平   文号:(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洪江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华(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洪江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蔡某甲之父,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蔡某甲之母,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蔡某乙、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曾某某应预交上诉费6400元,其一直未予预交。本院又于2009年2月12日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其委托代理人谢华(特别授权)签收后,当事人亦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清诉讼费6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曾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湘平

审判员舒卫平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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