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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易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1-20  当事人:   法官:唐波   文号:(2009)怀洪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东方红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地址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易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就本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伍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8元,财产保全费8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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