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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农信社与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9-04  当事人:   法官:徐合林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市新华区农信社)。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雅,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称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主任。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3月20日,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在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利率月息8.85‰,被告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和被告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仅偿还本金2万元,利息清至2008年4月20日。剩余本金198万元及2008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未付。

二、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负责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三、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198万元的利息x.7元(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含逾期加罚30%)。

四、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2010年2月28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日计算至2010年2月28日,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8.85‰计算,利息每月底支付)。

五、若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到期不予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可直接对剩余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六、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与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追偿事宜由其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x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合林

审判员王会军

审判员谢磊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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