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谢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诉称:2002年5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材,共欠原告货款9630元未付。为此,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肖某辩称:拖欠原告的货款9630元是事实,被告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30日,被告肖某在原告谢某处购买瓷片,尚欠货款963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在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谢某货款963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6元,合计141元,由被告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