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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0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0月16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x号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自南向北行至漯河市X路X村交叉口北1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左侧轮陷入路西侧水沟内造成车辆侧翻,撞倒路西边房屋围墙,造成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杨××、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亦未提出异议,但其辩解称:1.事故发生是因地基松软造成的车辆侧翻;2.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拨打110、120施救,并赔偿了部分费用。3.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他们要求太高。

辩护人毛某某辩称:一、对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赵某某有酌定从轻情节:1.事故发生除赵某某的过失,还因他人违法停车和天气及路基松软原因。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事故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4.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40多万,足以赔偿被害人。事发后,已凑x元赔偿被害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x号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自南向北行至漯河市X路X村交叉口北1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左侧轮陷入路西侧水沟内造成车辆侧翻,撞倒路西边房屋围墙,造成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杨××、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杨××于此事故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魏××生前系心脏下腔静脉破裂、心包大量积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另查明:2009年10月7日,被害人魏××和杨××家属分别从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各领走被告人支付的赔偿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杨××于此事故无责任。

3、证人杨××证言:印证了被告人赵某某车辆侧翻致其家墙塌的事实。

4.(2009)漯公交法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杨××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魏××生前系心脏下腔静脉破裂、心包大量积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5.收到条两份:证明魏××家属杨文从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领取x元赔偿款,杨××家属杨文理从事故处理大队领取x元赔偿款。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两份:证明肇事车辆豫K-x号东风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额x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是因地基松软造成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王海华

审判员高欣欣

审判员陶运起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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