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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天瑞莱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7  当事人:   法官:马海涛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2706号

原告河南天瑞莱兽药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河南天瑞莱兽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销售原告货物,截止2009年6月24日被告欠原告款项共计x.62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6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孙某某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孙某某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瑞莱兽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涛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司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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