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周某某、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8  当事人:   法官:张迎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1861号

原告李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4岁。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某区X路X号。

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男,51岁。

被告周某某,男,6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郑州市金某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周某某(下称第二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仵某某、第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国、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11日至2006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河南人民出版社枫苑小区的家属楼工地送去价值x元的模板。被告工地的材料保管员邱洪勋验收后,先后给原告开具了三份入库单作为凭据,经材料员郭建林、王某国等签字认可后,第二被告于2007年7月11日签名最后认定。但模板费一直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支付。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模板费x元,利息4000元,共计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工程承包协议复印件一份;

2、被告承建枫苑小区工程项目部人员分工负责文件一份;

3、入库单三份;

4、证人证言一份。

第一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钱。

第一被告为支持其辩诉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工程承包协议一份;

2、会议纪要一份。

第二被告辩称:1、其不是适格被告。2、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

第二被告为支持其辩诉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会议纪要及分工文件各一份。

第三被告辩称:第一、第三被告均不欠原告钱。

第三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核实,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第一被告承建河南人民出版社枫苑小区项目,第二被告系该项目负责人。原告向该工地供应模板,由工地材料员出具入库单三张,载明收到模板共计货值x元,由第二被告签字予以确认。后原告索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告所供模板货款是否应由第二被告周某某个人支付。第一被告辩称根据工程承包协议中补充条款约定:该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律由项目负责人周某某负责清偿,但该承包协议属于该被告内部承包性质,不能对抗原告向第一被告主张权利,对第一被告此辩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应当按照入库单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部分,因为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系第三被告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第三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43元,原告负担67元。应由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迎

代理审判员杨警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杨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