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9-08-04  当事人:   法官:柳香月   文号:(2009)湛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X农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1972年1月3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系被告人陈某某之表兄。

辩护人陈XX,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兄。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其六人各项损失共计x.18元。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9年3月19日、5月13日、7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及其与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贾XX、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马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5日18时许,陈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曹镇乡小李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X家门口西侧处,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X受伤,陈某某驾车逃逸。李XX住院治疗至2007年10月29日死亡。经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湛河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此认定陈某某不服,于2007年11月16日向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诉,支队依法予以受理,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公交法执字【2007】第X号执法监督决定书,维持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湛河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诉称,2007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将王XX之夫、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之父李XX撞伤后逃逸,李XX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29日死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给李XX送医疗费1000元,其家属向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交人民币x元。但现在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医疗费x.13元、护理费x元、李XX误工费1284元、丧葬费x元、死亡补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05元、交通费444元、租赁费2200元、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144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18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应再付x.18元。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未撞伤李XX,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赔偿请求均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属虚假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5日18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X镇X村水泥路自东向西行至该村小李庄自然村王X家门口西侧处,将沿该路自西向东行走的李XX撞倒,致李XX受伤,被告人陈某某当即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陈XX委托其同村村民薛XX、刘XX、杜XX三人将1000元人民币送到被害人李XX家中,李XX随即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XX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头皮裂伤、肺挫伤。经鉴定,属重伤。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限自2007年8月9日起至2007年8月24日止。后李XX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29日死亡。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显示,死因为脑挫伤、大叶性肺炎。经鉴定,李XX符合头部受外力作用(与钝性物体的碰、撞、摔等)后致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血肿)死亡,大叶性肺炎系抢救期间气管插管、较长时间卧床引起的并发症。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湛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服,于2007年11月16日向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诉,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公交法执字[2007]第X号执法监督决定书,维持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湛河交警大队的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肇事行为,致被害人李XX住院治疗116天,由其三子李XX、次女李XX护理。事故给被害人李小保本人及其亲属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x.13元、护理费9302.25元、丧葬费x元、交通费444元、营养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依照法律规定,李小保的死亡补偿费为x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亲属于2007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交纳事故处理押金x元,该款被公安机关全部转交给被害人李XX亲属。

又查明,被害人李XX出生于1933年6月7日,系平顶山市X镇X村农民,与其妻王XX共生育5个子女,即子李XX、李XX、李XX,女李XX、李XX,子李XX为平顶山市X镇居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7年7月5日(农历5月21日)下午,我骑着我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拉着装修工具,和同村的智XX去彭庄一农户装修。到后,我与智XX、主家及主家的亲戚侯XX四人喝酒,到下午5点,我大概喝了六、七两丰谷牌白酒,然后,我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智XX回家。走到该村中间的变压器旁,先从主家出来的侯XX正骑着摩托站在那里和几个人说话,他让我先走。我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走,拐到去我村X路上后,停下来等侯XX。约二十分钟后,侯XX走到我跟前骂我,说我撞住他和别人了,我们因此争执并厮打了。后经我村的杜XX、杜XX、刘XX等人说和,为了不再起纠纷,我赔偿侯x元,赔偿侯XX说的被撞的人1000元。但我印像中并未撞住他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可X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下午,我与李XX在我村X路上由西向东步行。正走着,我看见一个骑三轮摩托车和骑二轮摩托车的由东向西过来,我向后转身看见李小保在地上倒着,骑三轮摩托的把二轮摩托撞到路南了,骑三轮摩托的向西跑了。

(2)证人王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下午,我在家门口站着,看见可XX与李XX在我家门口路北由西向东走,可XX在前,李XX在后,相距约一、二丈远。一个骑三轮摩托车和骑二轮摩托车的由东向西走。骑二轮摩托的在前靠中间走,骑三轮摩托的在后靠北边走,之间相距一、二十米。二轮摩托刚走过李XX,紧接着,跑得很快的三轮摩托撞住了李XX,又把二轮摩托撞到路南了,骑三轮摩托的向西跑了。

(3)证人李X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下午,我在家门口站着,看见路上有行人步行,由西向东走。一个骑三轮摩托车和骑二轮摩托车的由东向西走,骑二轮摩托的在前靠中间走,骑三轮摩托的在后边走。二轮摩托刚过一个行人,紧接着三轮摩托跑得很快,撞住了行人,又把二轮摩托撞到路南了,骑三轮摩托的向西跑了。

(4)证人谷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下午,我在同村刘X家买盐回家,看见可XX与李XX由西向东步行。一个骑三轮摩托车和骑红色二轮摩托车的由东向西走,骑二轮摩托的在前靠中间走,骑三轮摩托的在后边走,二轮摩托刚过李XX,三轮摩托跑得很快,撞住了李XX。骑三轮摩托车的向右扭头看李XX,这时,三轮摩托车向南拐,又把二轮摩托撞到路南了,骑三轮摩托的向西跑了。三轮摩托车上还蹲着一个人,是三轮摩托车撞住李XX了,三轮车是蓝色的,有没有车牌记不住了。

(5)证人侯X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陈某某在湛河区X乡彭庄谷XX家喝过酒,一起回家。我骑着二轮摩托沿着小李庄的水泥路由东向西走在前边,陈某某开着三轮摩托拉着智国义尾随着。我骑摩托路X路北的两个老头后,听见身后摩托车油门踩到底的声音(声音发直),我就往南靠,紧接着我就被陈某某给撞倒了。我倒下后,看见距我有一、二十米的路北躺着一个老头,还有一个老头喊:“三轮撞住人了,快点撵。”我就去追陈某某了。走到洼陈某北的南北路上,我看到陈某某在路上停着。我就骂陈某某,并与他厮打,后被人劝开。第三天中午,陈某某与刘XX、王XX等带一件丰谷酒及一条烟到我家。经刘XX、王XX调解,陈某某赔偿我1000元钱。当时去我家的人还说:“你这事小,那边人还在医院,那边的事大。”

(6)证人薛X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晚上10点多,陈某某的妻子到我家说让我第二天早上到她家说点事。我2007年7月6日早上6点到陈某某家,陈某某说:“昨天下午6点左右,我骑三轮摩托在小李庄撞伤一个老头,你去找他们说和,私下处理。”后刘XX也到了,陈某某给刘x元钱,让我们去小李庄李XX家去说和。我们去到李XX家,见到李XX的亲戚陈XX,刘XX把1000元钱给我,经我手把1000元钱给了陈XX,让陈XX转交李XX家人。

(7)证人智XX的证言:2007年7月5日,我与陈某某一起喝酒。喝完酒,侯XX先骑着二轮摩托车走了,紧接着陈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拉着我也回家。走了一会,陈某某停下说等侯XX。我们等了有20多分钟,过来对陈某某说:“你把人家撞了,还跑,你连我都撞了,也不管,就跑了。”说着,俩人就打了起来。后来,来了很多人把他们劝开,我把三轮骑回陈某某家。当时我没有看到陈某某撞住人。

(8)证人陈XX的证言:2007年7月6日6时许,湛河区X乡X村小李庄自然村李XX家人打电话让我过去,称李XX被车撞伤,让我探望。我立即赶到李家,发现有许多人围观在其家门口,其中有磙子营乡X村的薛XX等。薛对我说:“磙子营乡X村民陈某某于昨天下午6时许,酒后骑一摩的三轮车把李XX撞在水泥路边,当时不省人事。由于昨晚陈某某酒劲没过,也未过来,今天一早,陈某某就委托我和刘XX、杜XX三人送来1000元钱。”薛等三人让我跟着病人去医院看病。当时,我看到病人伤势严重,怕负责任,未敢接钱,一再要求让当事人陈某某或其家属到医院负责治疗并陪护。来人(薛等三人)好话说尽,我在众人的劝说下,才从薛XX手中接过陈某某送来的1000元钱,随即坐车赶往医院。

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痕迹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重伤鉴定报告、验尸报告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该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于2007年7月5日将李XX撞成重伤,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等事实。

4、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湛河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陈某某出具的保证书等,证实案发后,陈某某及其亲属与李XX亲属就交通肇事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的事实。

5、医疗费、交通费单据、户口本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将李XX撞倒后又逃离事故现场,致李小保重伤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既有证人王X、谷X、李XX、可XX、侯XX的证言证直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将李XX撞倒的事实,亦有证人薛XX、陈XX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赔偿李XX损失1000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亦对其于事故发生后通过其委托的说和人分别赔偿李XX及称在该事故中受伤的侯XX损失各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间接证实陈某某将李XX撞伤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X并非陈某某驾车撞伤的辩解、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拒不认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与本案实为同一事实,拘留时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同时还给李XX的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造成经济损失x.38元,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四人陪护费x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的要求过高,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陪护费按二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较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租赁费、李XX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医疗费x.13元、护理费9302.25元、丧葬费x元、交通费444元、营养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死亡补偿费x元,共计x.38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应再给付x.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张力

代理审判员高果果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