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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辛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侯树丽   文号:(2009)湛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王XX,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XX,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郑XX,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X,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邹XX,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鲁山县X镇X路X号院X号。

辩护人肖某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顾XX,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陈XX,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略)。

辩护人刘XX,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

辩护人丁XX,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巴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

辩护人杨XX,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李某某、张某丁、巴某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巴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学会、检察员姬为民、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月园、王永红、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刘XX、郑XX,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邹XX、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肖XX,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顾XX、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杜某丙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丁XX、被告人巴某戊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见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新老汽车站经营业主辛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联合经营客运。杜某甲等人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有身份,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并安排王某某、海XX、巴某戊、张某丁等人分别在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等地方“看线”,每月给他们发放固定工资,不允许该线上其他客车上下乘客,否则“看线”人员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进而达到垄断客运线路的目的。现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张XX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以参股形式的车辆就更多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县、宝丰、石狮、厦门等17条客运线路。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某甲等人还在市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制定了被该组织和成员认可的纪律,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如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某甲、辛某等人以公司为依托,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19万余元,作为该组织聚众闹事和上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费用。

杜某甲犯罪团伙现已形成以杜某甲、辛某为首,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丁、巴某戊、杜某丙、海XX、海X、海XX、海付霞、李X,巴XX、沙XX、虎XX、张XX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平运公司工作人员对杜某甲犯罪团伙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对其行径更是敢怒不敢言,只得忍气吞声,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

(二)寻衅滋事罪

1、2006年以来,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等人为霸占平顶山至宝丰、鲁山、西区、襄城县、舞钢、石狮等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各线路设置“看线人”,不允许其他经营车辆在该线路上拉乘客。看线人王某某、巴某戊、张某丁、巴XX、张XX、海XX、海X、沙XX、海XX等人多次拦截在其经营的客运线路上载客的其他营运车辆,拔车钥匙、扣押车辆,并多次随意殴打车主、司乘人员,将车主叶XX打成轻伤,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其他客车营运车主被迫将客车转让给杜某甲等人。

2、2007年6月5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豫D-x客车由邢XX占有、使用、收益。邢XX于2007年8月7日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XX经营。为彻底垄断该线路,2007年8月24日,杜某甲伙同辛某、张某乙、杜某丙、海付霞、李X、张XX、海XX、海X、海XX、海XX等三十余人,以邢XX欠杜某甲钱为由围住豫D-x客车不让车走,对车主李XX谩骂,将车强行扣留。一直到2008年5月份,李XX无奈之下,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该车低价以138万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被迫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甲经营。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5月15日左右,神马路派出所民警任XX等人在30路公交车上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海XX传唤至神马路派出所,在对其讯问时,杜某甲、张某乙、海广瀚、李X带着30余人闯进派出所办公室,围住办案民警聚众吵闹,致使该所干警无法继续讯问,并将犯罪嫌疑人海XX强行带离派出所,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3日18时,李XX驾车在焦店立交桥拉人时,被“看线”人员巴XX等人拦住,两人发生厮打,焦店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海XX纠集50余人到焦店派出所聚众吵闹,无视国法,当着值班民警的面殴打李XX,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工作。

3、2008年7月以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某、海XX、海XX、张XX、李X等人在接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不予许可其成立公司的通知后,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闯入市运管处主要领导办公室,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并称:如不答应其成立公司,就到市、省、北京上访。致使该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2008年7月以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某、杜某丙、张XX、李X、海XX、海XX、海XX等人在接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不予许可其成立公司的通知后,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闯入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办公室,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并称:如不答应其成立公司,就到市、省、北京上访。致使市交通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5月22日上午,平运公司正在召开抗震救灾车辆安排专题会议,辛某、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海XX、海XX、海XX、张XX、李X纠集一百余人强行闯入会议室,对公司负责人围某谩骂,海XX还跳到会议室的桌子上对公司负责人谩某,致使会议中断,在平运公司对其无理要求无法答复时,海XX等人对公司保卫部的工作人员殴打,致5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07年4月份,为彻底摆脱平顶山市客运总公司的管理,辛某伪造了“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厦门市X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两枚印章,并先后在驾驶员年度资格审验表和平顶山至厦门客车审验表上使用,并向杜某甲汇报。

(六)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7年4月份,为彻底摆脱平顶山市客运总公司的管理,杜某甲、辛某伪造了“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两枚印章,并向杜某甲汇报,用于经营车辆使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张某丁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巴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且上述被告人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实。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甲的各项指控均不能成立。理由有: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成立以犯罪为目的的组织,并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杜某甲等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这些特征;2、杜某甲等车主为了维护本班线的合法权益,与其他车主发生纠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3、杜某甲等人上访是因平运公司的无端压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所引起,但并无冲击国家机关之行为,其违规上访不构成犯罪;4、杜某甲等人与叶XX、李XX之间系民事纠纷,且已处理完毕;5、杜某甲等人未冲击平运公司;6、伪造印章之事与杜某甲无关,其事前不知道。

被告人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解认为:1、其与杜某甲等人成立联营体合法经营客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不成立;2、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之事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属自首。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辛某在司法机关发现前主动供述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实。

辩护人认为:1、杜某甲等人不属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张某乙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从犯罪构成上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对象是组织、领导者或积极行为人,但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乙实施过任何不法行为,故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上述犯罪。

被告人崔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实,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崔某某是合法的客运商户,其所在的联营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2、崔某某未随意殴打他人,无犯罪故意,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3、指控崔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4、仅有一个证人证某崔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到过平运公司,属孤证,指控崔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实,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本案被告人联合有偿使用客运线路,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2、王某某作为联营体的调度,制止他人违规载客,维护平鲁线股东的合法权益,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3、指控王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实,王某某根本未参加。

被告人杜某丙辩解:1、其个人购车后合法经营;2、其未参与扣车,也未到国家机关吵闹,去平运公司只是为了问清车辆过户问题,未参与打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杜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杜某丙在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扣李永明车时在场,但无偏激行为,且该纠纷属民事纠纷,杜某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指控杜某丙纠集他人冲击国家机关无相关证据;4、指控杜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实,指控的其他罪名亦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首先,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其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次,无证据证实李某某参加该组织的目的是进行犯罪活动;再次,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2、指控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能成立,李某某系应通知到有关国家机关,无相关证据证明其纠集他人参加,且公诉人未提供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3、指控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证据支持,且李某某当时无任何过激行为,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丁辩解,1、其只是打工人员,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实。

辩护人认为:1、张某丁在客运联营体工作时,并不知道该联营体具有黑社会性质,且不属联营体的主要人员或积极分子;2、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丁犯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巴某戊辩解,其在2009年1月8日经人介绍给杜某甲等人的客运联营体打工,以前的事情不知道,2009年1月9日即被刑拘,上班期间无打架、拔他人车钥匙、摘线路牌等行为。

辩护人认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巴某戊涉案时间最短,仅一天半,作为一名实习期的“看线人”,在九名被告人中身份、地位最低,行为性质最轻。其“看线”的目的是挣取微薄工资,主观恶性最小,应从轻或免除处罚;2、关于寻衅滋事罪,首先,无任何证据证明巴某戊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该罪中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次巴某戊尚处于实习期,不应对其他“看线人员”的行为负责;另外,关于是否拦截其他车辆,仅有巴某戊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即使其供述属实,也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应具备的“情节恶劣”的要件;3、巴某戊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见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新老汽车站经营业主辛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联合经营客运。杜某甲等人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并在线路X排王某某、巴某戊、张某丁等人分别在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看线”,每月给他们发放固定工资,不允许该线上其他客车上、下乘客,否则“看线”人员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从而达到控制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的目的。现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连同以参股形式经营的车辆多达100余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城县、鲁山、石龙区、舞钢、宝丰、石狮、厦门等多条客运线路。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某甲等人还在市客运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站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制定了被该组织和成员认可的纪律,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等。如果组织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某甲、辛某等人以联营体为依托,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2008年7月、12月,杜某甲、辛某等人以成立“顺达客运公司”为由,两次向相关经营业户每辆车收取活动资金1000元,共计19余万元,后作为多次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交通局、市政府、省信访局、北京等处聚众闹事的经费。

杜某甲犯罪团伙长期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上多次无故殴打其他车主和客运管理职工,已使得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而来,以下简称平运公司)工作人员对杜某甲犯罪团伙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无法正常经营,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现已形成以杜某甲、辛某为首、崔某某(负责平顶山市至宝丰、鲁山、石龙区X路)、张某乙(负责平顶山市至襄城县X路)、李某某(负责平顶山至舞钢线路)、王某某(平顶山至宝丰、石龙区、鲁山看线负责人)、张某丁、巴某戊、杜某丙、海付霞(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2000年左右的时候,客运市场开始存在联营体,我算鲁山联营体的。我和我姨夫赵XX算一股,是按车辆的多少算股份,我就一台车所以算一股。当时的联营体一共是28台车。我现在在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温岭、石狮、厦门、义乌线上占有股份。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的线上一共有100多个股东,我入了50万元的股,崔某某入了90万元的股,辛某入了大约有50多万,其余的还有刘XX、买X、刘X、张某乙、安XX、王杰的股份。我们每月X号开民主生活会,这些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可以发言。他们每人入股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其他的股东资金少的,在谁的名义上并的,也可以参加这会,但只能让他所并的那个股东发言。前期是按车的台数入股的,后期是按投入的资金的多少入股的。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主要是我和辛某的股份,但具体也没有算过谁投资多少钱。平顶山至厦门、石狮的客车原先是9辆,2008年4月份,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给我一辆,现在是10辆,车牌号:豫D—x、豫D—x、豫D—x、豫D—x、豫D—x、豫D—x、豫D—x、闽C—x、闽C—x、闽C—x。目前的客车运输仍然是以联营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要成立公司,平顶山市交通局不予审批。

我们原来是在平顶山市客运联营公司。2000年,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为了申请国家二级资质,就强行解散了我们的客运联营公司,把车辆过户到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申请了国家二级资质。2005年1月1日,国家取消了挂靠经营,所以我们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名字是平顶山市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有辛某、崔某某、安XX、李XX、马XX、张某乙、海XX、李某某、李XX、海XX和我以及叶县的、舞钢的一共几十个人。这些人是107辆客车的股东们选的,为了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就让我和李某某任董事会负责人。平顶山市交通局说目前平顶山市这方面的市场供大于求,一直没有审批我们成立公司,因此,我们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给我们答复。我们去交通局、运管处、市委、市政府、省委、国家信访局上访过。前期我们都是以信件的方式上访的,后来才有人到这些地方上访。去交通局、运管处的次数也多,每月要去过十回左右,也有的是他们让俺去的。去市委、市政府也很多次,去省委两次,国家信访局去了一次。

因为我们成立公司的事交通局和运管处解决不了,我们就到交通部咨询,但没有结果。2008年奥运过后,我们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说批到省信访局了。后来我们问市信访局批件的事,一直没有答复,我们想着是哪押着了,另外想见主要领导,我们股东们商量去50辆客车到郑州上访。2008年12月22日前后,辛某、张某乙等代表们坐着三、四辆小车引着,后面跟着50辆客车往郑州方向开,要到省委上访。刚开始我没去,上访的车走到襄县时,交通局的领导和市里邢市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交通局的人一起把上访的人劝回来。我就和市交通局的领导一起赶到襄县,截住上访的人回来商量解决的办法,但还是没有结果。第二天,辛某、张某乙等代表们又领着50辆客车到郑州上访去了,我开着车也跟去了。后被拦到郑州郊外,省信访局接见了我们。去省信访局的有辛某、李某某、崔某某、张某乙、马XX。后来平顶山市领导到那里让我们先回去,我们就回去了。这次上访共去了二、三百人,都是股东。代表们有我、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某、安XX、李XX、海XX、海XX等人。我们上访前商量制定了一定的制度,是由代表们提出,由辛某执笔把上访制度写出来的,要求上访时遵守,具体的内容我记不住了。平时到相关部门上访的人都是股东和极少数股东的亲戚以及这些代表们,和相关部门谈事的是代表们。上访的人也没有啥报酬,就是早上每人5元的饭钱,午饭是10元。这些钱是2008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准备成立公司时,代表们要求每台车交一千元的活动经费,支持平时的日常开支,后来公司没有成立,上访时就用这些钱了。这些钱一共有十几万,都交给李付来和李某某了,平时他俩没权支配这些钱,代表们商量好才能支配这些钱。公司由平顶山到温岭、石狮、厦门、义乌的联营体、平顶山至宝丰、鲁山、西区的联营体、平顶山至襄县的联营体、平顶山至叶县的联营体、平顶山至舞钢的联营体组成。

我和辛某主要负责石狮、厦门这一块,宝丰、鲁山、西区这几个班线我平时不怎么管,负责签字,主要由崔某某负责。平顶山至襄县的班线主要由张某乙和张首卫管理。另外,辛某主要负责各班线的事故处理,小穆负责自检人员,孙XX管车辆的司机和售票员,崔某某负责生产和调度,我主要负责对外协调事。自检人员就是我们鲁山、宝丰、西区这条线上设的专门检查有没有收钱不撕票、把钱装腰包的人员。如果发现收钱不撕票、钱不上交的情况,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就按票面的大小处罚,也没说按多少比例处罚,第三次就开除了。对管理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就会按1比10的比例处罚。我所说的管理人员就像崔某某、孙XX等这样的。调度就是在新汽车站、客运西站、焦店立交桥下负责来往车辆的正常运营,防止出租车和黑的、摩的在这些地方拉人,我们会把这情况报运管处。在客运西站设了一个调度,我不知道叫啥,在焦店立交桥下放了两、三个人,其中一个叫王杰。这些调度平时是崔某某管的,具体谁来谁走由王杰管,那些调度都听他的,我平时不怎么去,因为这都有具体的人来管理。如果发生出租车、黑的、摩的在这些地方拉人,要说服,但也和出租车司机因为拉人发生过矛盾。

平顶山至鲁山、石龙区、宝丰的司机、售票员的工资是按劳所得,平时不固定,还有奖金。王杰每月是1000元工资,其他的调度每月800元,辛某每月含电话费1000元,我和崔某某每月含电话费1200元,孙XX的工资每月1000多元,小穆每月工资500多元。在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上,如果日常支出,找我或建国就可以在刘二荣、赵中杰那里拿钱,签上我们俩的名字就可以了。张某乙没有工资,有些时候因为调度不让出租车、黑的、摩的拉人,劝他们不听引起矛盾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他就过来帮忙。辛某文化程度相对比较高,文字性的东西一般由他起草。有时别人叫我杜总,也有的就叫我的名字。这些调度人员都是股东们选出来的,王杰就是这样。其他的调度人员王杰说了算,都听他的。

2008年4月3日下午,我接了一个电话,说西线调度巴XX因查黑车拉客被打伤了,双方都在焦店派出所,打巴某己的人在派出所不让巴某己去医院看病治伤,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后,看见西线的股东辛某、崔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以及在西客站和焦店立交桥的调度、巴XX的家人等都已经去了焦店派出所。我们这一方总共去了一、二十个人,对方的人去派出所的有三、四十人。我和焦店派出所值班民警协调让在打架中受伤的巴XX先去医院看病治伤,并且要求派出所把黑车扣下来,等着处理。最初,对方不同意让巴XX去医院看病,双方在派出所吵了起来,但也没有打架。后来,派出所出面让巴XX先去看病。巴XX走后,我们的人也陆续离开了派出所。为公出事所花的钱由我们出,巴XX这回就是因公事受伤,他的医疗费就是我们线上出的,前后一共出了2万多元。如果我们鲁山、石龙区、宝丰班线有事,张某乙、张首卫也会过来帮忙。西线在新汽车站的一楼有一间办公室,平时,会计苏XX和出纳朱XX在那里办公,主要收取当天的结算和给我们线上的自检人员、调度、管理人员发工资。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办公室就在我家二楼,其余的有没有我不清楚。我家有我一间办公室,辛某一间办公室,会计刘XX和出纳赵XX占一间办公室。

我和邢XX以前是联营联运的,后来因为一辆平顶山至厦门的客车的归属(车号为豫D—x)发生了矛盾,我起诉了邢XX。2007年4、5月份,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豫D—x号车的所有权属于我,我按比例给邢XX50多万,平顶山至石狮的豫D—x号客车的产权、经营权属邢XX个人所有。平顶山至石狮的车每六天排一班,邢XX在舞钢等地拉人不进站,每月原来跑五、六班,现在他可以每月跑十班,经常让我的车放空,我就不愿意,找运管部门要求检查扣他的车。200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我的司机见到这辆车在老汽车站院内,给我打电话,我就给我挂靠的一公司的李XX、王XX、张XX联系,说这辆车在老汽车站院内,要求他们处理,我也赶了过去。我给我妈打了个电话,我妈李X和我妹杜某丙也去了,随后张某乙、张首卫、海XX、海XX等人也过去了,一公司的李XX、王XX就让豫D—x号车停业整顿。当时李XX说这车被停是我捣他了,我和李XX还争吵了几句,我说只对准豫x的车和公司说,不让这辆车在外面跑野车,占我们的班次。后来他们把这辆车停到老汽车站院内,我们就走了。我当时说:“你的车已经超过18天没有进站了,按照国家政策,你的营运证就得取消了。”后来李XX托好多人给我说软话,意思是和他联营,我不同意。李XX就又开始找公司的事,平运总公司就把这辆车买了,平运总公司又给我做了工作,让我买这辆车。后来,我就以135万元的价格买了这辆车,先期付了19万元,剩下的钱我和平运总公司因为成立公司的事有矛盾,这件事也就搁浅了,钱也没给。

我知道海XX被神马路派出所传唤,当时我也去了。海XX被神马路派出所传唤去后,海XX的家人知道了,就喊人说到神马路派出所看咋回事。好像张某乙喊我,让我也过去,我就过去了。当时海XX的家人去了不少。派出所的一名干警给我说明了情况,意思是海XX和别人打架了,必须要给对方说好,让对方同意不再追究海XX的法律责任。我把派出所的意思对海XX的家人说了,然后海XX的家人离开了派出所,我也离开了派出所,随后咋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为平运公司事前没有通知车主,到2008年5月初的时候才通知车主。现车主的经营权、车辆产权全部收回,不同意的过户走。车主们知道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5月下旬到平运公司讨说法。我知道这件事,但前期我没有去过。后来平运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和车主们解释,然后我就过去了。去到后,听说车主们和公司的人发生了打架,双方都有人受伤,当时去了很多警察。我去了以后,公司的领导让我给车主们解释,不要生气,各个线路的车主选出代表,双方坐下好好商量。我听后就把平运公司的意见给去讨说法的车主们讲了一下,并劝他们回去。后各个线的车主选出了一、二十位代表去俺家,当时只是统计一下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然后代表们就走了。选出的代表有辛某、崔某某、李某某、马XX、李XX、张某乙和我等十来位。代表们同平运公司商量由车主自己成立一个平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自主经营,每年向平运公司交费,平运公司不同意。谈判失败后,代表们就商量着自己成立一个公司,不再成立平运公司的分公司。筹备公司的会议一般在我家开。每次谈判,平运总公司先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代表们过去。

(2)被告人辛某的供述:我是2000年开始经营客运的,开始是一辆车,路线是平顶山到鲁山。现在是和别人一块以入股的形式搞联营。我共参与了两条线路,分别是平顶山至石狮、平顶山至鲁山、宝丰。平顶山至石狮这条线我入股七、八十万,一共有七台营运车辆,杜某甲入股多少我不知道了,我估计他入股有300万至400万元左右。这条线的股东只有我和杜某甲两个人。平顶山至鲁山、宝丰县这条线我入股一台车,是25万元,杜某甲有两股50万元,其他股东有张某乙、海XX、王某某等20多家。平顶山到石狮这条线每个月平均利润有十几万元钱,但是我们没分过红,都还贷款了,我们是从2005年元月份开始经营的。这条线每天都是从老站出发,后一般会停在杜某甲家门口20多分钟等人。2008年4月或5月份,我们车主们商量成立一个客运联营体,取名为“顺达客运公司”。我们几个主要的车主因为这事开了好几次会,但是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没有确定公司位置。都是在杜某甲家商量的,包括平时有什么事情都是在杜某甲家商量的。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有我、杜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崔某某,有时杜某甲的母亲李X和王某某也去参加。我们商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成立一个“顺达客运公司”,大家一致同意推举杜某甲为董事长、法人代表,李某某为监事会会长,其他人为股东。主要成员有我、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杜某甲有一定实力,走到那个单位都给他面子,办事比较“过”(就是能把事情办成),负责对外协调,各条班线上的车辆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发生什么事情或纠纷由杜某甲出面解决。我负责事故处理。李某某负责平顶山至舞钢线营运车辆的全部事务。崔某某主要负责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等地的营运车辆的全部事务,张某乙主要负责平顶山至襄县的全部事务。我还负责平顶山至厦门、石狮这条线的全部事务。我们的主要营运路线为东线、西线、南线。东线指平顶山至襄县,有十几台车。西线指平顶山至鲁山、石龙区、宝丰等地,这条线有40多台车。南线指平顶山至厦门,有四台车,平顶山至舞钢,有20多台车,平顶山至石狮,有7台车。每条线上都有负责人,平时是各管各的,遇到不好解决的事情,由杜某甲出面处理。在每条线上和站上都有调度员和稽查员。在新汽车站设有两个调度员(负责看时间、发车等),一个是孙XX,另外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是崔某某安排的。在焦店立交桥下也设的有调度员。看线人员也算是调度员,主要是不让其他车辆在自己的线上拉人。稽查员负责查票,防止卖票员贪污。稽查员是由各班线负责人自某安排的。

我每月从平顶山至宝丰县、鲁山县、石龙区这条线上领取1000元工资,负责处理该线交通事故。杜某甲每月1200元,该线有啥事他都会出面解决。我们在新汽车站的一楼领工资,是我们西线在那里设的结算室。因为购进新车了,从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分过红。我们购进了11辆奔驰亚星车,总价200多万元。如果有盈利,我们是一个月分一次。一股(25万)能分4000元左右。因为市里没有解决我们成立顺达公司的事情,我们几个人(指杜某甲、崔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李XX等)多次在杜某甲家商量,一致同意去省里上访。最后达成共识:每一个车主的每一辆营运车辆出四个人,有几辆去几辆,去的时候打几个横幅,每一台车出1000元经费。我们一共去省信访局两次。第一次是在2008年天热时,去了三台车,去的人有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杜某甲、杜某丙、李X和我,大概有三十多人。这次弄了一个横幅:拥护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维护合法权利。信访局的人接待我们之后,我们就回平顶山了。第二次是在2008年12月22日上午,这次去了五十多台车,都是我们联营的车辆,包括平顶山至漯河、舞钢、石龙区、宝丰、鲁山、叶县、襄县、石狮的车辆,去的人有二、三百人,打了两、三个横幅。去的人中主要有杜某甲、杜某丙、李X、李某某、崔某某、张某乙、海XX及我这几个人,是一个姓杨的接待的。去的目的还是解决挂靠车辆的问题。这次去是各条线路的负责人通某各条线的运营车辆,没有做过激行为。派我、张某乙、李某某三个人为代表与省信访局谈判。选我与张某乙、李某某为谈判代表主要是他们认为我们三个人对国家政策吃得通些。我们规定每一台车1000元,一共上缴两次。都是各条线的负责人负某把钱收上来,全部交到杜某甲家里,由李某某负责保管钱及管账。去省里上访之前,我们分别去市交通局、运管处各一、二十次。有时十几人,有时二十几人。他们在我们后面跟着,或者坐到走廊里大声嚷嚷,其中2008年8月9日去交通局四十多个人,两辆大巴车。

在2007年年底,我刻了“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厦门市X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四枚印章,四、五天后,我把私刻公章的事情向杜某甲汇报了,杜某甲也没说什么。之后我用这几枚公章几次,主要审公司的车及审验驾驶员资格证。因2007年,我们几条线上的车与运输公司发生矛盾,我们再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运输公司也不给我们的营运车辆盖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私刻的章。

(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我是从2007年2月22日开始跑客运的。我经同村的海XX、张XX介绍,买了一辆平顶山到襄县的客车,车牌号是豫x。第二辆车是我和海XX合伙从叶县石X手里手里接的。平顶山到襄城县的车共14辆,我们联营的有11辆。

联营线路有平顶山到襄县、漯河、舞钢、林州、叶县、宝丰、鲁山、石龙区、石狮、厦门、义乌、温岭。每条线路开始时可能有个别车辆是我们的车,后来,慢慢的把其他车辆都买过来。每条线路联营,各条线路再联营就是顺达公司了。开始时,我们只是部分车辆联营,我们车多好干,当其他车辆感觉生意不好时就会转让不干,我们就会把车买过来,买车时可能价钱高一点。往东线跑襄县的股东有我、海XX、张XX、王某某、李XX、海XX,还有的人我不认识,我算是大股东之一。龚XX是会计,出纳不知道叫啥,每天收车时每辆车上跑的钱都交到财务和出纳那里,到月底分红。大伙选的是我和海XX、张XX三人管事,我负责两地之间运输公司的事,张XX负责运管和监督上的事,海XX负责管我们自己设的稽查和交警扣证。西线的股东我知道有杜某甲、我、辛某、崔某某、王杰、买XX、海XX、海XX、海XX、张XX、鲁山老安,主要是崔某某负责。王杰是西线的调度,在焦店立交桥看着不让车互相压点,不让面的或别的不是我们的车拉人,买XX和海XX负责加油,其他我不知道,我只是在西线有股份,不参与管理。平时东线和西线都各自跑各自的,各线上的管理人员都在各线上领工资,股东各自分红,如果有事,两条线就一块处理解决。西线有事我们一听说或别人一喊我们都会去,因为彼此之间都有股份,互相帮忙,张XX和海XX也会去。

我们在2008年5月下旬准备成立顺达公司,但没有正式成立。没有办公地点,大家有事商量时,我们就到杜某甲家里开会。公司董事长是杜某甲,监事是李某某,下面主要成员是各条线的线长,尤其是西线的辛某、崔某某。我和杜某甲比较熟,是一个村的,又是同学,一般我喊他名字,别人有喊他杜总的。杜某甲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崔某某负责西线全面工作,辛某负责事故处理。公司的每条线路都是原来我们的人在线上的车加上其他转让的车和股份逐渐取得的。各条线路平时各管各的,有事时找杜某甲出面处理或去他家开会商量,因为他在运输公司熟,能办事,大家都想靠着他,让他帮忙。各条线路上设的有调度员、稽查员、司机和售票员。设立调度员和稽查员的目的就是看线,不让过路车辆拉自己线路上的客人。因为设立看线人员,和别人发生过矛盾,这都是2007年6、7月份或7、8月份的事。有一回,海XX因为这事把许昌到平顶山的一辆客车老板打了,后来对方报案,神马派出所去了。处理时,杜某甲他妈喊我和她一起去。当时应该是海XX、海XX去老站堵住对方的车不让走,对方没有办法,就在派出所和我签订了互不赔偿协议。还有一回,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西线打电话让我到焦店派出所去。我去时辛某、崔某某、海XX七、八个人也在派出所站着,是因为一辆黑的在焦点桥附近拉客人,被我们看线的人截住,发生了纠纷,被带到派出所处理。我去焦店派出所就是互相帮忙,有事了一喊就去,想着人多了好给派出所施加点压力,我们不吃亏。

2007年6月份,我和杜某甲、海XX、海XX、海XX、张XX、李XX、李XX弟兄两个、王杰等十几个人合伙把平顶山到郑州低速客车转接了7、8台车,每台7万元。跑了7、8天,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不让其中一辆车跑了,杜某甲就让我和李XX、海XX、海XX、马XX、李XX之妻等某、八个人到公司问问咋回事。我们几个人到新汽车站一个经理的办公室,海XX、海XX、李XX他老婆抓住那个经理的胸口衣服,撕扯着让他一块到总公司说去,那个经理说他不当家,这都是总公司的规定,我让把他放了,我们就走了。那天车直接放空去郑州了。因为我们那辆车没有啥手续,车到年底就到期了,到时候公司准备收回,手续基本上都快到期了。我们就是想提前站住这条线上的车。后来,总公司找到杜某甲,又把这几台车从我们手里买回去了,多给我们三、四万元钱。

2008年5月份,我们准备成立公司没有被批准,我们这几条线上的人就一块到平运公司去说事,去了有200多人,把平运公司围了,还把保安给打伤了,海XX站在二楼会议室桌子上劝架。我看太乱,就拉住客运公司的姜总、徐总到三楼会议室说事。正准备说事哩,会议室外面打架了。当天,杜某甲在他家给我们开会,让每辆车交1000元钱,作为我们成立顺达公司的启动资金。后来,我们多次到市运管处、交通局上访。2008年8、9月份,杜某甲把各条线上的负责人喊某他家开会,说让人跟着他去郑州上访。2008年9月20日,杜某甲又召集在他家开会,要到北京上访。这次去了一辆中巴车和三十多个人,杜某甲开着他的小车带着人去了。2008年12月,杜某甲又把人喊到他家开会,让收钱,说以前的钱花完了,这次让每辆车再交1000元钱,又组织了300多人去郑州上访。上访时规定:每辆车交1000元,出4个人,不让私自跑车,少去一个人罚款50元,私自跑车罚款2000元,不交钱就不是顺达公司的车了。规定是辛某定的。这几次上访和围攻客运公司都是杜某甲组织的,围攻、上访时,辛某带头喊口号,底下的人也跟着喊。去的人有辛某、崔某某、李某某、海XX、杜某丙等。我投了二十五六万元,一个月净收入五六千元,共赢利8万元左右。海XX投了8万块钱左右,每月收入两三千元。张首卫投了80多万,每月收入2万元左右。海广锋投了十八九万元,每月盈利4000元左右。杜某丙有3辆车,赢利情况不清楚。我在西线投了30多万,现在没分过红。杜某甲在石狮、厦门、义乌、温岭有九台车,价值1000万左右。我们所赚的钱用于还账或维持日常消费。别人评价我们:人多、车多,有经济实力,没人敢惹。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我是1989年开始经营客运的,当时只有一辆车。现在我有三辆车,豫x是跑平顶山至鲁山的,豫x是宝丰至平顶山的,豫x是石龙区至平顶山的。豫x是1989年开始有的,当时允许个人审批线路和购车,现在我已更新过两回了,线路也没变。豫x、豫x是从刘XX、马X手中买的。杜某甲是跑车的老板,他在家成立有类似公司性质的组织。他主要跑长途车,有平顶山到厦门的,大部分是去省外的长途车,还承包有本地的客运线路,我知道的有鲁山、宝丰的线路。我和杜某甲、辛某、莫XX、安XX、朱XX、苏XX、买XX、李XX、姚XX等人于2003年成立了一个客运联合体,把所有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X路联合到一起,集体营运。2008年4月,我们又酝酿成立一个客运联合体,即顺达客运公司,包括的线路有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叶县、舞钢、襄县、漯河、厦门、石狮。法人代表是杜某甲,因为杜某甲在社会上影响力大,遇见什么事,只要杜某甲出面,都能摆平,并且杜某甲是回民,别人都不敢惹他们。杜某甲最当家,我们内部都叫杜总,也就象是公司的总经理,还有人称他领导。除了他,就是辛某说了算,也有人称他辛总。每人的车分别作价以股份形式加入公司。我的三辆车作价75万至80万。顺达公司的成员有杜某甲、辛某、莫鲁刚、安永生、买光红、张某乙、李某某。各个线路平时各管各的,有事了由杜某甲出面处理,比如处理重大事故,对外的业务,对外的关系的协调。我负责西线即平顶山至宝丰、石龙区、鲁山的司机、售票员的规章制度及行车的安全,买光红负责车辆修理,朱XX、苏XX负责车辆运营下来的收账。

我们各个线路都派有稽查。杜某甲让莫鲁刚管理西线的稽查。稽查主要是查客车卖票、发车。各个站都有调度(俗称看线的)。我们西线有十五、六个调度员,孙XX、老吴在中心站,XX在西站,王某某、巴XX,另一个不知名字在焦店立交桥,安XX、韩XX在鲁山站,李XX、姚XX、程XX在宝丰站,王XX在石龙区站。调度就是不让市里的出租车拉人,跑我们的线路。调度还查不是我们联营体的车,不让他们在西站和和焦店附近拉去鲁山、宝丰、石龙区的乘客。如有这种情况,就采取扣车、拔车钥匙的手段进行制止。西线现有三辆车未和我们联营。焦店立交桥的调度员都是回民,有王某某、巴某己。杜某甲说回民能处理事,能拦事,能镇住,没人敢惹,所以才安排回民在立交桥当调度员,这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的调度员在焦店立交桥因为别的车拉我们线路上的客人和别的车主发生过冲突。双方都被带到焦店派出所,王某某打电话让我去焦店派出所。我到焦店派出所后,见杜某甲、辛某、张某乙、王某某等好几十个人都在。杜某甲让我拿钱到市第二人民医院给巴XX看病。杜某甲、辛某、买XX、孙XX、莫XX、安XX、李XX、程XX、姚XX、刘XX每月还领1000元工资,其中我、杜某甲、刘XX、安XX、王XX、孙XX每月还领200元电话费。调度员的工资每月700至900元之间,司机的工资1300元,售票员700元,若完成拉客的任务,有10%的提成。调度员脱岗一次罚10到100元不等,并且还通知到黑板上。稽查员每月工资650元,还对查处的司机、售票员的罚款提成50%。每隔1、2个月,为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西线还组织工作人员会餐,一般由杜某甲、买XX、安XX、莫XX组织,钱从我们公司的账上出。

2008年4月,平顶山市政府出台了取消挂靠经营的政策,我们的出路有几种,一是平运总公司实行股份制,我们入股,二是我们成立自己的运输公司,三是我们成立运输公司的子公司。我们想成立自己的运输公司,平顶山市交通局不允许,所以我们从2008年4月开始往运管处、交通局反映情况,解决不了,我们的代表便去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后来去市政府反映。代表们都是我们的股东们,一般都是以辛某为代表向上反映。我去过市交通局和市信访局。2008年12月,辛某带领股东们和车主,带了四、五十辆车到省信访局反映问题。都是杜某甲、辛某组织上访的,因为他俩在我们公司说话最管用,还是负责人,所以一切事务都是他俩说了算。辛某文化水平高,反映问题的材料都是辛某执笔的。我去市委、市政府上访是由杜某甲、辛某通知的,我去2次。第一次有辛某、张某乙、买XX,其他记不清了。第二次有辛某、张某乙、海XX、李某某。2008年12月底去省里上访,也是杜某甲通知我的,每辆车兑1000元,由西线的会计朱XX直接交给杜某甲了。我们去了60多辆车。第一天我们到襄县,被交通局的一个副局长截住了,由于没有解决,第二天我们直接开车到郑州了,在郑州市郊,平顶山一个市长来了,凌晨两点,都回平顶山了。这次上访也是由杜某甲、辛某组织的。

2008年5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市交通局通知我们各线路的人到平运公司商量事,辛某组织了七、八十人,其中有安XX、王某某等人。双方的人在客运公司的二楼发生了殴斗,打伤了客运公司的一个保安。我们以高价把石龙区、宝丰线路买断,这样生意就没人竞争了。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7年,我买了一辆中巴车(豫D—x)跑平顶山至襄县的线。2007年底,我想入股平顶山至宝丰、石龙区、鲁山这三条线,就去找崔某某,因为我和崔某某私人关系比较好,他就同意了,让挂在他的名下。后来,我凑了30万块钱,经崔某某介绍,直接交给了杜某甲,这样我就算加入到了杜某甲这个汽车联营体里了。2008年4月份,经崔某某安排,我到焦店立交桥下看线。2008年5月份之前,在焦店立交桥下看线是崔某某总负责,我到焦店立交桥报到之后,崔某某当着张某丁和沙X的面宣布我当线长,有什么事张某丁和沙X都听我的,我再向崔某某汇报。崔某某在我来之后就不再管具体的事了。要求看线的不能脱岗,谁脱岗罚谁50元工资,另外每辆车的运营任务完成了,给我们看线的发100元奖金。在站点上和别人(主要是出租车和其它非联营体的车)发生冲突了,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汇报,张某丁、沙旺向我汇报,我向崔某某汇报。每隔一、两个月,为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西线还组织工作人员会餐,一般由杜某甲、买XX、安XX、莫XX组织,钱从我们公司的账上出。

杜某甲在联营体内是总经理,一把手,负责对外协调和联营体的全面工作。辛某和杜某甲合伙跑平顶山到石狮和厦门的线,但这条线属于杜某甲和辛某的私人生意。辛某负责管理平顶山到石狮、厦门这两条线,另外还负责整个联营体车辆事故的处理。崔某某负责平顶山到宝丰、鲁山、石龙区这三条线,还负责整个联营体车辆的维修。李某某负责平顶山至舞钢这条线,张某乙负责平顶山至襄县这条线。杜某甲的妈李X也是主要人物,每次去客运公司或其他地方告状她都在。另外,我、沙X、张某丁、巴某戊负责在焦店立交桥下看线,海XX、海XX、张XX负责在建设路东头立交桥下看线。2007年,我跑平顶山至襄县线时感觉到这个联营体比较有实力,挂靠在这个联营体上能赚钱,另外我和崔某某的私人关系比较好,所以才能加入的。

我带张某丁和巴某戊在建西焦店立交桥下边,负责缺车时向建西中心站要车。我在场我负责,我不在场的话张某丁、巴某戊说了算,在客运线上有啥事我听崔某某的。我每月工资1000元,是宝丰、鲁山、石龙区线上给我发的。杜某甲对我说每月1000块钱工资,当时辛某在场。乘客要是去宝丰、鲁山和石龙区,必须坐我们的客运车,不允许乱坐其它车。

2008年元月份,我到焦店找沙X玩,走到焦店立交桥下,看到我们一个看线的胖子和一个红色出租车司机发生矛盾,不让出租车上人,两个人发生纠纷,出租车司机用手拉住胖子左边领子质问为啥不让上人,我就上去拉住出租车司机的胳膊甩了他一下,又朝他头上打了一拳,胖子也打出租车司机一拳,打完之后我扭头就走了。还有一次,也是2008年元月,一天中午2点左右,有个出租车司机在焦店立交桥下问是否有人去宝丰,俺看线的一个叫啥太的年轻孩说去,并问多少钱,出租车司机说80元,我过去就拉出租车司机的门,司机猛一推门碰住我的肚子,我用拳头打了司机头上一拳。这个司机报警了,焦店派出所的出警后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这个出租车司机让赔钱,我不赔,最后出租车司机没办法,也没让赔钱就走了,我也走了。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8、9点,我到焦店立交桥下,看到看线的张XX、一个啥太的年轻孩、老赵三个人拉住一辆拉客的三轮不让走,我也在旁边看,最后对方打了110,派出所来了才让三轮车走。2008年4月份一天下午4点左右,一辆出租车拉了一名女乘客走到立交桥下,有个乘客拦车要坐,老赵他们几个上前拦住出租车不让走,并把乘客撵下了车。出租车司机说好话想走,老赵让他拦一辆出租车再走。一会儿,过来一辆出租车在那里拉人,老赵让这辆出租车走,这辆出租车司机临走时说:您跟土匪一样。老赵听见了,拦住车不让走,我上去把出租车钥匙拔了,司机向我要,我让他拿两包烟。然后,我拿着车钥匙到路北一个商店里,把车钥匙扔到商店的桌子上,拿两包烟就走了。2008年5月的一天上午,有一辆出租车拉了一位女乘客走到立交桥下时,有个男的招手拦车,我上前拦住出租车不让走,司机下来问咋回事,俺的人说这里不让拉人。出租车司机说:你们是客运处的,把证件拿出来看看。俺的人说,俺不是客运处的,就是不让你走。司机说天底下没有王法了,俺有人说老子就是王法,就是不让你走。司机一看没有办法,就说好话,当时出租车上坐的乘客下车给我评理,可能我骂她了。最后出租车司机给我说好话,我让他拿两包帝豪烟,司机不想买,刚好原来发生过矛盾的一个出租车司机也开车路过,就劝这个出租车司机,最后这个出租车司机买了两包帝豪烟给我,我才让这辆出租车走了。2008大概是4、5月份的一天,有一辆往宝丰去的客车在立交桥下停着拉人,我过去让司机少拉点,这个司机不同意,我就骂这个司机,并顺手把凳子掂了起来,这个司机不敢说话,就走了。建立对我们说,要是有司机非要拉人,就吓唬他们,如果不听,就给他打电话,打人不是目的,主要是吓唬他们,不让他们在这里拉人。2008年4月3日下午6点多,张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面包车在焦店立交桥下拉客被我们查住了,和我们的人打架了。我赶到焦店派出所门口,见停了几辆轿车和一辆大巴车,是我们宝丰线的和我们村张首卫等几人。我还看见张XX、张某丁等几十个人在派出所走廊里乱吵吵,有的骂,有的乱窜着找打住巴XX手的人。停半个小时后,崔某某从派出所楼上下来,和巴XX、张XX一块去医院了。

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在襄县车站里,襄县的车在我的车前面,到点了不走,压我们的点了,还把我的卖票员打一顿。我接住电话后,到襄县报了案。第二天,我和海XX、张XX一起到平顶山老汽车站找到襄县的车主,让他赔钱,他不赔。第三天早上,我和海XX、张XX、海XX、张某乙、李XX到老汽车站门口,截住了襄县这辆客车,海XX、海XX上前骂这个司机,又上去打这个司机,我也上去打这个司机,把这个司机打到在地,我们几个人就走了。

2007年4月22日8点左右,我与海XX、张XX到建许路口,海广瀚见一个许昌的车在那里拉人,就向这车走去,这车的女售票员很厉害,叶XX就从车上下来和海广瀚发生了冲突。海XX一喊,我和张XX就跑过去,我拉住叶XX不让他还手,海XX和张XX上前用拳脚打叶XX,海XX打住叶XX的眼了。杜某甲,辛某,崔某某三人是大股东,他们三个人同意了才能入股。平时杜某甲说了算,因为他是大股东,且是回民,辛某和崔某某是汉民。东边襄县线有11辆车、西线53辆车、长途10辆。西线是我负责看,西客站是张某丁,中心站是孙跃奇,矿工路老汽车站是海XX,这些人都是崔某某安排的。上访是杜某甲领头安排人去的。2008年5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崔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新汽车站。到客运总公司楼下,我看到“120”从楼上抬下了几个受伤的人。楼道内站满了叶县X村的回民,乱得很、我挤着上到三楼会议室,见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等在和客运公司领导谈判,李X、杜某丙在会议室门口站着。

(6)被告人杜某丙的供述:我于2007年6月份购两辆牡丹客车跑平顶山市至襄县的客运,车牌为豫x和豫x。我们跑平顶山至襄县X路共有11辆车。我们成立了一个联营公司,具体谁负责我也不知道,这些事都是我丈夫张XX处理。公司找了一个调度叫海XX,负责调度这11辆车,线路上有啥事都是海XX负责解决,还有出纳和会计。公司在老汽车站招待所租房子办公。平均一个月我的两辆车分红六、七千元左右。2008年3月份,我们经营宝丰、鲁山、西区、舞钢、漯河、襄县、厦门、石狮等线路的共108辆客车共同商议取消各自挂靠的客运公司,准备成立一个顺达客运公司,但市交通局不批。为此,我们去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上访过。我们当时选了10个代表,其中有张某乙、辛某、李某某、李XX,其他我不知道都有谁,由这十个代表到交通局及市委、市政府去谈事。我去市委、市政府共有两次,省委、省政府一次。这几次都是我丈夫张首卫通知的我,我们各个老板都开着自己的车,每次上访都有200多人。

2008年5月的一天,叶县、漯河、宝丰、石龙区、鲁山、石狮等路线的108辆车的车主到平运公司协商车辆过户问题,结果公司和车主发生纠纷,车辆过户问题也没有协商成。双方都有人受伤,对方受伤的都是保安,车主一方谁受伤我不清楚。车主一方我感觉去了有一百多人。邢XX的那辆客车手续不全、营运不合法。并且还带领三辆无手续的客车进行营运,我赶到时听说是被公司扣了,具体谁扣我不知道,车被扣住后,我去了现场。当时我们这方有一、二十个人,我哥杜某甲也在现场,公司的人也在现场。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主要经营的班车路线为平顶山至舞钢、西宁这两条线。平顶山至舞钢的班车有豫x、豫x、豫x、豫x,其中豫x是我个人所有,另外三辆车中我占有15万元钱的股,这4辆车都以我的名义上牌照、办营运证,到月底,由我给入股的亲戚分红。平顶山至西宁的两辆车(豫x、豫x)我有15万元钱,是我和张XX等人从刘XX手中买的车及路线,总共有7家入股,轮着经营。我是1997年认识杜某甲的。辛某、李XX、张XX、海XX、海XX、崔某某、张某乙等人都是我跑班车时认识的。

2008年4月份,杜某甲、辛某联系我们各线的车主,准备成立一个客运公司,脱离平顶山平运公司,这样我们可以多挣钱。我和张某乙、海XX、张XX、马XX作为平顶山市至舞钢市班车联营线的代表,响应杜某甲、辛某的号召,参与成立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但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直至今天也没注册成功,政府不批准。我们一直在上访,希望政府能够同意。公司的运营主要由杜某甲、辛某主持,经常在杜某甲家碰头开会,有时也在新汽车站加油站内崔某某租的两间房子碰头。李XX暂为我们公司的出纳,管着钱,会计、出纳兼于一身。公司的经费主要靠集资,截止目前,我们一共先后集了两次钱,第一次集资在2008年7、8月份,我们按各自手中的班车数目,一辆车1000元钱,这一次集资x元,都由李付来出纳掌管。第二次集资是在2008年12月份,我们又按每辆车1000元集了x元钱。我们这两次集资的钱都花在去平顶山市里及去省委、省政府上访了,因为每次我们上访都要喊上许多人,花费很大。自我们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私自成立后,大规模的行动有十来次,有去市政府的,有去省委、省政府的,有去客运总公司、汽车站的。市政府我们一共去过两次,每次有百十号人。去省委、省政府有两次,第一次有六、七十号人,我这次没去。第二次有五、六百人,我这次去了。这几次都是由杜某甲、辛某、崔某某联系我们到杜某甲家开会碰头,纠集人员上访。运输总公司去过两次,其中比较大的约有两三次。平时参与上访及到运输总公司去谈成立公司的事,一般是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李XX和我等几人,杜某甲有时不用去,辛某一般也可以代表杜某甲。

2008年5月22日上午,我们去平运公司办公楼主要是因为该公司准备开通平桐线班车,影响到平顶山至叶县、舞钢市等这几条由我们经营的班车生意了,所以我和辛某、杜某丙、海XX、海XX、张某乙等人纠集了一、二百号人到该公司说事,不让开通平桐线。我到时已是上午10点多,我们的人与平运公司的保卫科发生冲突打架,双方都有受伤的,我没动手。后来我听杜某甲的母亲李X说平运公司的还赔我们钱。直到今天平桐线还未开通。开会主要都是杜某甲、辛某通知联系我们,地点也是他们俩定的。我们的107辆车占平运公司班车的四分之一。我们这些车有跑平顶山至舞钢市、西宁、叶县、襄县、鲁山县、宝丰县、石龙区、义乌、温岭、厦门、石狮、福建、林州、漯河、商丘等。我每个月纯赢利两万多元。

平时,有人奉承杜某甲、辛某,经常叫杜某甲杜总,辛某辛总。杜某甲财大气粗,比较霸道,辛某也有钱,我们联合体的人都怕他俩。

我们定有六条上访纪律,每次群体行动、上访,都要强调一番六条纪律,大概是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统一行动等之类,我们都印发的有。

(8)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顺达公司的主要老板我知道的有杜某甲和崔某某,别的我不知道。我们平时主要听崔某某的。杜某甲主要负责石狮这个长途线,崔某某主要负责西线的司机、售票员、调度员、稽查员,是我们西线的直接领导人。我们平时称杜某甲和崔某某为“杜总”和“崔总”,或直接就是“领导”。和崔某某经常在一块的有王杰和小穆。因为王杰是我们西线的总调度,平时查我们的出勤情况,奖励谁了都得听他的,所以西线有事就先给王杰回报,由王杰解决,王杰解决不了的,再由王杰向崔某某汇报,由崔某某解决。西线有调度员安XX、老沙、虎XX、王杰和我,巴某戊也待过几天。在宝丰、鲁山、西区也有我们的调度员,但我不认识他们。小穆带领几个女的在路上当稽查。我们调度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不让非本公司的客车和过往去汝州、洛阳的客车在车站内和焦店立交桥下面拉去宝丰的人员,防止我们的客源流失。如果他们拉去宝丰的人,我们就上前拔掉他们的车钥匙,或摘掉他们的线路牌,逼着他们把拉到的客人给我们。如果出租车或者黑出租车抢我们的生意,我们就把他们撵走,不让他们拉。对于汝州和洛阳的客车,我们是看他们的结账单。这些情况主要发生在焦店立交桥下面,我所在的西客站很少发生。因为如果有人在西站抢生意,就会给下一站的王杰说,让王杰他们处理。我们这样做,去汝州、洛阳的车和宝丰的乘客也不愿意,但也没办法。在新汽车站、西客站和焦店立交桥都有我们的人,他们也不敢惹我们。跑西线的客车大概有14辆不是我们的,其中去宝丰的有2辆,去石龙区的有3辆。稽查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司机和售票员私自拉人、拉货不开票。

公司每个月给我800元的工资,在公司设在新汽车站的会计小朱的办公室领取。公司要求我们上班不能迟到或早退,不能脱岗,上班时间不能打牌等,还给我们定的有奖惩制度,完成任务给我们调度员和稽查员每人发100元的奖金,脱岗一次罚款50元等。我被处罚过两次,分别是2008年的7月份和10月份,每次50元,名字写到小黑板上,由会计直接扣掉。听说杜某甲和崔某某是2007年9月底10月初开始接管西线的,郏县的老板不干了,杜某甲和崔某某就合伙接管了西线的客运路线。

我听说2008年,我们公司的一些股东去客运总公司谈判,和客运总公司的人打架了。2008年,我们公司的人组织了有五、六十辆客车去省里上访,当时西线有30多辆车也去了,去了有三天时间。我们看线调度期间和别人发生过冲突。一次是我刚上班时,在焦店立交桥下面拦住一辆私家面包车,它是在焦店立交桥想拉去鲁山的人,当时那辆车坐了一家五、六口,我们上去阻止的时候,他们车上的人就和我们发生了冲突,并动了手。当时我们这边的人有王杰、巴XX和我。因为我们这边人少,吃亏了,我们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焦店派出所的人去了,把我们双方都带进了派出所。后来崔某某到焦店派出所处理了。还有一次是王杰给我打电话说西客站拦了辆黑面的,让我过去。我到西客站门口,见围了很多人,巴XX、张XX和对方打了起来,对方有五、六个人。我看不对劲,就赶紧给王杰和崔总打了电话,王杰和崔某某、小穆就带了五、六个人过来了,后来都到了焦店派出所。因为对方人多,只有我们这边巴XX受伤了,右手大拇指骨折了。

(9)被告人巴某戊的供述:2009年1月7日,我通过我们村的沙旺找到高庄的王国旗,由王国旗给王杰说让我去看线。次日早上,我就去找王杰看线了。我在焦店立交桥下看平顶山至石龙区、平顶山至宝丰这两条线。王杰是西线的线头儿,往西边走的路线都归他管。看线就是王某某不让所谓的没经过他同意、没有给他们交管理费的车和出租车在这条线上拉人。在焦店立交桥下面看线的有沙旺、虎向阳和我。王某某说前半个月是实习,暂时没有钱,半个月后每月800元,如果干的好的话到月底有100多元的奖金。要是有车拉人,就把车扣了,沙X和虎XX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把车开走,听他们说是拉到站里,具体拉到那里我不清楚,或者是把车上的线路牌摘掉、罚款、把车撵走。2009年1月8日下午2点多,我和虎XX两个人在焦店立交桥下看线,王某某给虎XX打电话,说让我们三个人去李家桥附近拦一辆从宝丰发往平顶山的一辆红色小面包,车牌号我不知道,向阳知道,我们在立交桥下面等。那辆红面包车过来了,王某某的大巴车和一辆面包车就把那辆红色小面包车拦在了立交桥下面南边的马路上了。王某某和几个人下车拉红色面包车的司机,让他下车,要扣他的车,那司机没有下车。王某某喊我和向阳过去帮忙,我和向阳过去一看,红面包车也是回民,车上挂个回民牌,想想都是老表,就从红面包车旁边绕了一圈走了。刚走到桥北边,我看见王某某领了六、七个人把那个司机拉下来,还有人打了那个司机,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和王某某一起的那几个人我也不清楚。

2009年1月9日上午11点多,王某某给虎XX打了个电话,说让我们拦住一辆从宝丰发往平顶山的客货两用车,他把车牌号告诉了向阳。我就和虎XX等着,在焦店立交桥下面,我和虎XX拦住了,王某某的车在客货车后面顶住。王某某和他车上的三个人把那个客货两用车的司机拉下车,准备扣他的车。见他们已经扣住车了,我们两个人正准备回去看线,就被你们公安局的抓住了。我们三个人都喊王杰领导,王杰是这条线的线头儿。我们看线时如果发生冲突了,一般都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领人来负责处理。我以前在那里开摩的的时候,见王某某经常领几个人在那里看线,没有人敢惹他们。

2、同案犯海付霞的供述:运输公司变相的想收购我们个体车主的车辆,我们不想让他们收购。因为这,我们合伙的车主去运输公司找过他们二、三次,其中中间的一次我去了,那一次大概去了一百人左右,找不到领导,我们在运输公司等了一天也没有等到他们的领导,之后我就回家了,其他几次我都没有去。

3、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出具的材料、长途汽车站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人潭XX、孙XX、张XX、刘XX、孙XX、岳XX的证言、值班站长交接记录、受害司机证明材料、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营站职工证言、建东站情况说明、二十三家运输企业联合呼吁书等,证明以杜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近十年来横行客运市场,不服从管理,殴打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围堵长途汽车站、客运中心站,拖欠管理费、线路使用费,恶意收购郑州班线老、旧客车等事实。

4、证人证某

(1)证人刘XX的证言:杜某甲和辛某经营从平顶山至福建石狮、厦门的长途客运路线。我是从2006年4月份给杜某甲和辛某当会计的,主要收福建线车上司机的帐,发司机工资、看线人工资(账目),给杜某甲家干些杂活。杜某甲和杜某丙他们经营的这些短途车在路上都有看线的人,看线的人主要是在各线路上转,不让其它车辆上、下乘客。我听沙XX说,去年夏天,一个面的在那里拉客人,看线的把那辆面的的司机拉走打了一顿,后来派出所的也处理了。我光知道有看线的,具体人员我不认识,他们的工资不在我这下账。是在各个线上的财务上出的。这些看线人员主要是辛某、杜某甲找的。一般情况下,各个线上有啥事都找杜总(杜某甲)和辛总(辛某)解决。每次有事,杜某甲他妈李X也总在场,他妈也管事。经常和杜某甲、辛某在一起的人有海XX、张XX、张某乙(二胖)等人。我听说过杜某甲、辛某他们成立顺达公司的事情,具体我也没有参与,他们一帮人经常在杜某甲家开会。杜某甲他们去上访的事我知道,见过他们组织好多人、好多车在杨西村集合。他们都听杜某甲和辛某的,李X说话也可算数。我对他们印象不好,给他们打工心里也怯他们。因为他们是回民,办事不讲理,动不动就打人,聚集很多人闹事。

(2)证人赵XX的证言:杜某甲的车队有平顶山至厦门、石狮的线路,还有平顶山至宝丰、鲁山等线。我在杜某甲的车队里做平顶山至厦门、石狮线路的出纳,对别的线路我不太了解。杜某甲和辛某是老板,车队里有杜某甲、辛某、会计刘XX、司机。平顶山到厦门有4台车,到石狮的有6台车,共有20多个司机。我和刘XX每月900元工资,都在杜某甲的家里办公。办公室总共有四间,杜某甲两间,辛某一间,我和会计合用一间。发车是在平顶山的老汽车站发车的。每个司机跑一趟是300元钱,路途中能够节油的话,回来有奖金,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工资都是会计算好,列出表给我,我照表格发放就行了。工资表上写的有每月每台车跑几趟,节油、奖金情况。杜某甲和辛某他们两个人从来都没有算过工资,没有领过,也不用领,因为他们两个是负责人,但是从我那里可以拿钱,只要他们写个条子就行了,别的人拿着他们两个签字的条子也可以领钱。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李某某、辛某张某乙等人到平运公司、汽车站聚众闹事,不服管理的事实。

6、其它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传真机一部、验钞机一台等。

(二)寻衅滋事罪

1、2006年以来,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等人为霸占平顶山至宝丰、鲁山、石龙区、襄城、舞钢等客运经营线路,进行垄断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各线路设置“看线人”,不允许其他经营车辆在该线路上拉乘客。看线人王某某、巴某戊、张某丁等人多次拦截其它营运车辆,拔车钥匙、扣押车辆,并多次随意殴打车主、司乘人员,其中将车主叶XX打成轻伤,严重影响了其它车辆的正常营运,其它客车营运车主被迫将客车转让给杜某甲等人。

2、2007年6月5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平顶山至石狮的豫D-x号客车由邢XX占有、使用、收益。邢XX于2007年8月7日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XX经营。为彻底垄断该线路,2007年8月24日,杜某甲伙同辛某、张某乙、杜某丙、海付霞等三十余人,以邢XX欠杜某甲钱为由围住豫D-x号客车不让车走,对车主李XX谩骂,将车强行扣留,一直到2008年4月份。李XX无奈之下,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该车低价以138万元转让给平运公司,而平运公司被迫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甲经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张某丁、巴某戊的供述(详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叶XX的陈述、控告书:2007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7点多,我和我妻子陈XX、儿子叶XX一起开着我们的客车走到平顶山汽车东站,停在许南路东侧等乘客,两个看线的人挡住车门不让去襄县的乘客上车,我让他们让开,其中一个人就骂我,我也随口还了一句,那些看线的一下子都围过来,把我从车上拽下来打我。我家人劝不住,就打110报警,神马路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来,我在152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法医鉴定,是轻伤。过了一个多星期,神马路派出所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说人抓住了,让我到派出所,我没去,平顶山至襄县的那些车主就用车堵住我的车前面,不让发车。我问为啥不让走,他们说:“我们的人让派出所的抓了,你没到派出所签协议,就不能发车”。我说我不去,不同意调解,后来实在没办法,我就让我妻子到派出所签了协议,他们才让我走了。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控告书:2007年8月7日,我以160万元的价格从邢XX手中购买一辆平顶山至石狮线的豪华大巴客车。2008年8月24日中午12时许,我的车开到市长途汽车站维修,并做二级保养。刚开到后院修理厂,杜某甲带着他妈李X、妹妹杜某丙、他妻子、他妹夫张XX、海XX、张某乙、辛某等三、四十个人围住我的车,对我的司机张XX乱骂,还有人进行威胁。我赶到长途汽车站,见到杜某甲,问他是咋回事,他就说:这个车的原车主欠他一、二百万,这个车谁也跑不成。我给他说这个车是我刚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这样做不合适。杜某甲他们也不给我讲理,就是围住车,不叫车走。我生气了,就和他们吵起来。当时,我方只有我和我堂哥李XX两个人,海XX和张二胖先动手打我,其他人也涌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杜某甲还说:“不管谁买这个车,都让他跑不成。”过一会儿,杜某甲等人又胁迫我和我堂哥到前面车站一楼的一间小屋内,杜某甲和他妈、他妹夫、海XX、张某乙、辛某等七、八个人说原车主把欠他的钱还了才能跑车,否则别想跑这个车。他们骂我,我也对着骂,海XX又过来跺我几脚。我走后,杜某甲等人强迫司机将车开到他们指定的位置(平运公司一分公司办公楼下)。杜某甲的妻子和妹子又上我的车,把车上的一个黑色皮革包拿走,我的司机也不敢管,包里装有该车的行车证等有关手续、过路票、3600元现金。又停了一天,晚上,杜某甲让马XX、马X、李XX将车上的手续送到我家,我问他们包里还有现金怎么没有拿过来,他们仨说就这些东西,没有现金。之后,杜某甲一直不还我车,我曾到卫东分局报过案,一直也没什么结果,我的车一直被扣在市长途汽车站,我也跑不成车,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2008年5月份,我与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客车以138万元卖给市平运公司,分期支付车款。随即,平运公司又给杜某甲签订合同,将车交给杜某甲跑石狮线。现在平顶山跑石狮线共有四台客车,全是杜某甲的,杜某甲完全垄断了石狮线路。

3、证人证某

(1)证人陈XX的证言:2007年3月份的时候,有一伙人把平顶山至襄县的豫D牌照的车都收购了,就开始不让我的车拉去襄县的人。我们的车只要一出汽车站,就不让我拉襄县的人。在建东,他们总是有五、六个人在那里看着,只要看见我拉的有襄县的人,就拦住我的车不让走。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我的车走到建东站等人,有一个人上到我的车上,站在门口不让我们招揽乘客,我就让我的爱人叶XX开车走。叶XX让那个看线的人让一下,这个人就骂,叶XX还了一句,他过来就把叶XX从车上拽了起来,开始打叶XX,接着他们五、六个人开始打叶XX,我赶紧报了警。神马派出所的人来时,对方把叶XX打得坐到地上,神马派出所就把我们都叫到派出所做了口供,后我们俩就去152医院。打叶德西的人是平顶山至襄县的车主,其中有豫x的车主(王某某)。豫x的车主跑到我的车上把拖把拽走,还有一个姓海的车主(体态胖,身高1.70米左右)拿着火钳打叶XX头,其他人对叶德XX打脚踢,豫x的车主拉着叶XX往地上磕。叶XX整个头都肿了,右眼部也肿了,在152医院住院一个星期,花了9000多元,在卫东公安分局做了法医鉴定,是轻伤。过了一段时间,派出所通知叶XX去派出所,叶XX就去了,当时我跟着车在老汽车站准备跑车,平顶山至襄县的车主有一个姓海的中年男子,上到我们车上说:“今天你不用跑车了,事说好再跑”。一会,杜某甲和他妈、他老婆也去了。我报了110后,跟着杜某甲和他妈及姓海的人去了派出所。杜某甲说一毛钱也不赔我们,我一说要钱,杜某甲领着人走了。临走时,姓海的说:“说不好你的车还跑不成”。我们回来后想想也惹不起他们,不然,我的车也跑不成,就算了。第二天,我去派出所和姓海的签了协议,他们不赔我们的医疗费,白打了我们。2007年6月份,因为他们不让我们拉襄县的人,我不挣钱,就把车卖了。这伙人有姓海的,有杜某甲的妹夫,都是杨西的。这伙人中,杜某甲的妹夫是头。杜某甲这伙人是杨西的回民,在平顶山客运公司有很多车,有啥事,站上还得去找他们说好话,他们经常堵住车站,公司也拿他们没办法。去年春节时,公司要求客车装卫星定位器保障安全,我们的车都装了,他们的车不装。他们用车堵住车站,一辆车也不让出来,公司也没办法。站上的人及跑车的都知道他们惹不起,不敢惹他们。

因为他们是杨西的回民,是一伙的,车也多,连客运公司都拿他们没办法。平顶山的客运市场,只要是好线,他们都霸占了。如果我们惹了他们,他们又是堵车,又是拿线路牌,又是骂人、打人。打了人连公安局派出所也没办法,派出所抓他们的人,他们又是围攻派出所,又是威胁被他们打的人,所以我们都怕他们。

(2)证人马XX的证言:2007年4月20日上午,建许立交桥北边有人撕拽,一边人有5、6个,另一边就有一个人,拽着拽着就打起来了。这5、6个人按住这一个人打,有人用手锤一下,有人用脚踢一下,反正就是乱打。有个人拿拖把棍照这个人身上打,这个人反抗不了,手都抬不起来,被打得坐到地上起不来了。我不认识这些人,但是知道都是跑车的,原因我也不清楚,可能是争生意。

(3)证人任XX的证言:2007年4月20日,我正在建许立交桥那里玩,看到一辆发往许昌的客车停在路边,车上的售票员和一群人因为拉客引起争吵。后来那群人围住售票员进行殴打,其中有一个穿米白色裤子的人拿着一个拖把打售票员后背,其他人对售票员拳打脚踢

(4)证人邢XX的证言:法院判了平顶山至厦门的车后,我就只剩下跑石狮的豫x号车了。但是我的车进站后,杜某甲领回民堵住我的车不让走,拦住车门不让乘客上。没办法,我们跑不成车了,就把车转给李XX。我是2007年8月份卖给李XX的,没几天,我听李XX说杜某甲领着杨西回民堵住车,不让发车,要打司机,把车扣在车站了,现在车还在车站放着。

(5)证人徐XX的证言:x号车是平顶山至石狮线路的车。我听说前期,邢XX与杜某甲合伙购买了四台左右的客车跑石狮线,后来他俩闹翻了,法院判豫x属邢XX。后来杜某甲使各种不正当手段使邢XX跑不成车,不敢进汽车站。邢XX没办法,将车卖给叶县回民李XX,李XX还是跑不成车,杜某甲等人使李XX不敢进车站,后将豫x号客车扣住,并带二、三十人对李XX进行殴打。2008年4月,李XX到我办公室找我,要求给他办豫x车的经营手续,我没有同意。因为杜某甲称该车在外跑野车,不进站经营,我公司应赔偿杜某甲的损失。李XX说不是不愿意进站经营,是不敢进站,进站的话,杜某甲就带人打,进站修过一回车还被杜某甲带人扣在老汽车站。因为我刚上任,为了熄平此事,给杜某甲、李XX多次做工作,两人都表示不直接买卖给对方,要公司当中间人,后我公司先将该车买下,再卖给杜某甲。

(6)证人王XX的证言:邢XX从2005年2、3月份和杜某甲联合跑车。2006年1月,杜某甲感觉到厦门的车能赚钱,就又上了四台车。杜某甲上厦门这四台车后,就把好多到石狮的客人也往他车上拉,石狮车上的客源都走了,生意肯定不好,邢XX就找到杜某甲,商量把厦门的车给他一辆,杜某甲不给。邢XX被杜某甲挤得生意没法再做,就不和杜某甲联合经营,把自己开往石狮的车从平顶山老站出发,到叶县配人自己单干。有时来平顶山老站时,杜某甲的厦门的车也正上人哩,好多到石狮的客人都上厦门的车上了,邢XX的车来平顶山老站也拉不住人,就不来老站,在叶县找了一个回民,说是人家入的股,直接在叶县发车。过一段时间,有一次邢XX的车在老站修车的时候,杜某甲和杜某丙还有杜某甲的妈及辛某领了二、三十个人把邢XX的车围在站上的修理厂,不让走,扣下了。杜某甲让司机把车挪到我们办公室门口,我和我们公司的李XX经理听说后过去了,杜某甲要把车钥匙给我们,我说我们不要,站里又不扣人家的车。杜某甲就对那个开车的孩说车钥匙你还是拿走吧,车停到这儿没你的事。那个司机喊叶县的两、三个回民说这事,杜某丙对人家说:“又没有您啥事,是出头管啥哩”杜某丙他妈还在一边骂。车就这样被扣在我们办公室门口了。从2007年8月份一直扣到2008年5月份。这车到2008年5月份,还是卖给杜某甲了,等于是杜某甲把邢XX喜给逼走了。

(7)证人侯某栋、慕豪杰、魏占生、孙听义、王书学、辛延平、任丽军、宋耀、姚晓林、姚延增、李国军、贾建锁、宋小康、贾国清、幕文明、盛同道、王玉才、李国阳、尚中山、朱振生、理建军、李占红龚蒙岭、海广瀚、海广远、王建岭,张海强、王耀强、刘国盈、李平涛的证言(该组证人主某系平顶山-许昌、平顶山-漯河、平顶山-禹州等地的客车车主)证实:2007年以来,杜某甲、张某乙、杜某丙等人收购了平顶山至襄县的客车,在该线路上设置“看线”人,不让其它车辆在平顶山至襄县之间上、下乘客,如发现拉人,他们便上前拦截,拔掉车钥匙,拿走线路牌,并强行让车上的乘客下车。如遇司机或车主反抗,他们便对其实施殴打,或在站内将其车堵住,对其进行谩骂,不让发车。在站上霸占好班次,抢客源,欺行霸市,无人敢管,更无人敢惹。

(8)投诉信、控诉信、经营业户反映书、请愿书、证人吴XX、王XX、王XX、李XX、刘XX、宁XX、曹XX、李X、杨XX、李XX、郭XX、贾XX、王XX、姬XX、陈XX、陈XX、赵XX、王XX、马X、唐XX、程XX、王XX、李XX、赵XX、关XX、樊XX、赵XX、吴XX、杨XX、王XX、田XX、刘XX、薛XX、吴XX、念X、念XX、张XX、杨XX、赵XX、王XX、任XX、李XX(该组证人分某系出租车、三轮车及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等营运客车车主、司机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本案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在联合经营平顶山至宝丰、鲁山、石龙区X路期间,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该线路设置看线人王某某、张某丁、巴某戊等人,不许其他车辆拉人,否则便上前堵截、拔车钥匙,甚至对车主、司乘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霸占该营运路线,给其他经营车主造成巨大损失,从而逐渐收购其他经营车辆,垄断经营该线路,操控客运市场的犯罪事实。

4、鉴定结论

(1)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平卫公刑(2007)生检字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叶XX的损伤属轻伤。

(2)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平卫公刑(2007)生检字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杜某甲犯罪团伙殴打并致车主李XX轻微伤的事实。

5、民事判决书、车辆转让协议、购车协议等,证实由于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杜某丙等人的干扰,营运业主邢XX、李XX无法正常经营,将豫x号客车最终转让给杜某甲的事实。

6、辩认笔录,证实本案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拦截、辱骂其他车主的事实。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5月15日左右,平顶山市公安局神马路派出所民警任XX等人在30路公交车上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海XX传唤至神马路派出所,在对海XX讯问时,杜某甲、张某乙等人着30余人闯进该派出所办公室,围住办案民警聚众吵闹,致使讯问无法进行。后杜某甲又提出自行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并将犯罪嫌疑人海XX强行带离派出所。

2、2008年4月3日18时,李XX驾车在平顶山市客运西站载客时,被“看线”人员巴XX等人拦住,李XX与巴XX发生厮打。后平顶山市公安局焦店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时,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纠集50余人到焦店派出所聚众吵闹,当着值班民警的面殴打李XX,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某、杜某丙的供述(详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某

(1)证人李XX的证言:2007年叶XX被伤害一案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07年5月,叶XX把轻伤鉴定拿过来后,有一天我和任宏伟所长把一个嫌疑人海XX传唤到我所。我和任所长正在屋里问海XX材料时,来了几个老太太还有一、二十个回民进到我们屋。我出门时,一个领头的老妇女照着我的头问我说:“你们为啥抓我们的人。”我问他们说的是咋回事,过来了一个比较胖的男人对我说:“俺是杨西的。”我问他们到底是啥事,他们的二、三十个人把我围在中间乱吵吵、乱说,我想回屋也被他们的人围住不让走。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的人都开始走了,我回到屋里时,看见海XX已经不见了。我就知道一个四、五十岁的女人和一个三十多岁的很胖的自称是杨西的回民的男人(高1.7m左右)领的头,来了三、四十个人。因为我们办理案件抓了一个叫海XX的嫌疑人,他们就来围攻我们所,说白了,肯定是想让放人哩,后来,人还是被他们强行带走了。他们来的人围住我不让我走,乱吵、乱喊,还有人在所里乱骂,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围攻我们所的人散了后,我才知道海XX已经被他们带走了。这些人围攻我们所,使我们无法正常办公,还把已经抓到的嫌疑人强行带走,使我们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

(2)证人任XX的证言:2007年5月15日左右,叶XX将他的轻伤鉴定拿到了派出所,我接到后,就把这件事立为刑事案件,并开始侦查工作。两天后,我和李XX将打伤叶XX的犯罪嫌疑人海XX从30路公交车上口头传唤到了我们所,并安排在我的办公室内对其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海XX的姑姑及他姑姑的儿子杜某甲带着海XX的妈妈等十几个人来到了派出所,杜某甲和杜某甲的母亲、海XX的母亲和另外的一男一女直接闯进我的办公室里,阻止我对犯罪嫌疑人海XX进行讯问。杜某甲对我说:“这事不用你们派出所管,我们自己能处理!”然后他们这些人在屋内乱吵吵,使我无法讯问下去,这时我听到外面的吵声也很大,就让他们在屋里等一下,我出去让值班的人员维持秩序。谁知我还没把外面安排好,杜某甲他们带着海XX直接上车准备走,我就赶紧去制止。这时杜某甲对我说:“这事不用你们管,我们双方自己处理,过两天我把双方的调解书给你。”说完后,他们关上车门就走了。杜某甲他们私自强行把犯罪嫌疑人海XX带走没有经过任何人允许,我和其他办案的民警都不愿意,法律也不允许他们这样做的。但也没办法,谁让他们厉害,管不了。他们来派出所的人都是杨西的回民,其中杜某甲是他们的头,说有事找他,并给我留下了他的电话号码:(略)。他们来后,在外面的人都乱吵吵,李XX出去维持秩序时被他们围住了,也进不了屋,进屋的人也乱吵吵,对我胡搅蛮缠,后来在我出门维持秩序时,他们强行把人带走了。他们来后乱吵吵,使我们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强行带走,使受害人极度不信任我们,使我们的信誉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无法正常办理案件,打击违法犯罪。

(3)神马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叶XX一案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表等,与证人任XX、李X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等人聚众冲击神马路派出所的事实。

(4)证人李XX的证言:2007年4月3日下午,我们一家四口人开着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走到西客站时,有人拦我们的车问去哪里,我们说去鲁山,那个人拦住我们的车,要拔车钥匙,车门也被跺了一脚。我们找那个人理论,那个人叫来七、八个人把我儿子李XX、女婿打了一顿。我们四个人到焦店派出所有五、六分钟,焦店派出所去了几十个头戴白帽子的人,看起来像是回民,他们把派出所围得水泄不通,一楼站满了带白帽子的人。那些人在楼道来回走着、喊着,问我们四人在哪里,还喊着要打我们。我非常害怕,知道惹住了回民。我们四人坐在派出所值班室不敢说话,把门关的很严,害怕他们进来打我们。然后,他们又喊着要打住我们的两人,并且说打架的事不让派出所管,双方的伤各看各的。后来我被叫到另外一个房间做笔录,正在做时,我女儿喊我,说对方要打我儿子李XX。我赶紧跑过去,看见我儿子的房间里进了很多回民,喊着要打我儿子。派出所的民警喊着如果在派出所打人,他们就拨打110,让防暴队来。有人嘲笑派出所的人,指着我儿子说:“就你,出派出所就把你废了”,我儿子也不敢吭声。我当时也没进屋,怕回民再打我。停一会儿,回民逼着派出所把拦我车的两人放走,就散了。回民走后,我们也不敢走,怕出派出所再被打一顿。

(5)证人李XX、杨XX、李XX、李X的证言,与证人李XX的证言一致,证实李XX因载客与巴XX发生厮打及在焦店派出所调查处理时,巴XX方数十人到焦店派出所吵闹的事实。

(6)巴XX、王XX等人的证言(卷十),证实巴XX因阻止李XX等人载客与李XX等人发生厮打的事实。

(7)焦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自2006年以来,建西客站、焦店立交桥看线人员王某某、张某丁、赵XX、巴XX等人通过老板杜某甲指使,在这两处看线,对出租车司机低价拉客、其他私营客车拉客采取威胁、拔车钥匙、殴打司机、强行扣车等形式予以禁止,并在冲突过程中打电话召集大量人员聚众闹事。2008年4月3日17时,在建西客运站前建设路上,李XX驾驶豫x长安之星面包车拉去鲁山的客人时,与在该站看鲁山线的张XX、张某丁、巴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我所出警后维持现场秩序,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在厮打过程中,巴XX的右手被打伤,打电话把老板杜某甲叫来为他说事。杜某甲为给派出所值班民警施压,召集大量(30-40名)回民将焦店派出所门口堵住,闯入派出所值班室10余人,大吵大闹,其中一名女子当着值班民警的面殴打李磊磊,无视我执法民警。老板杜某甲对带班所长大吵大闹,要挟值班民警尽快处理此案,如处理结果不满意,将私自带走李磊磊自行处理,使我所无法正常办公与接处警。

(8)另有焦店派出所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证实巴XX与李XX于2008年4月17日发生冲突的事实。

(9)平顶山市公安局焦店派出所民警孟XX、朱X的证言,其证言与上述焦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一致,证明杜某甲等人聚众冲击该派出所的事实。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5月22日上午,辛某、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海XX、海XX等人为争取成立顺达客运公司,纠集一百余人强行闯入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会议室,对正在开会的该公司负责人围某谩骂,海XX还跳到会议室的桌子上对公司负责人谩某,致使会议中断。在平运公司对其无理要求无法答复时,海XX等人对公司保卫部的工作人员王XX、王XX、任XX峰、岳XX、李XX殴打,致李XX轻伤,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杜某丙等人的供述(详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08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我接到公司的通知:上午八点半召开抗震救灾会。九点零五分,七、八十个人到公司门口,杜某丙在前面领着。以前他们回民就来闹过事,当时我心里就发怵,就笑脸相迎,请他们到三楼会议室,由领导接见他们。杜某丙、海XX几个人就开始骂。当时约有二百人,都往楼上挤。杜某丙和海XX把住二楼会议室门口,海XX说:“挨个敲门,把老姜(我们公司的总经理)敲出来。”后来,二楼会议室的门不知道咋开了,他们就说:“可挤住了,老姜也在这儿,领导都在这哩。”杜某丙,海XX等人就开始乱骂。后来,领导们让回民去几个代表在三楼会议室里商量事。我和王XX刚把会议室门关上,海XX挤过来要进去。王振江说:“没点你的名。”海XX就上去打王XX头部一拳,嘴里还骂着。王XX被打到在地,我上去劝他们别打了,他们就骂我。突然,人群中窜出一个年青孩,他用右拳猛打我的左眼,我的眼就开始肿胀,出现重影了,他们其他人就开始乱打我。海XX过来又打我左眼一拳,我的左眼当时就出血了,看不见东西了。我说把我的眼打瞎了,又过来几个孩开始跺我,把我跺到在地。这时,南环路派出所来了两名干警,他们把我扶起来准备进办公室,又有人从后面拽住我的头发把我拽倒,又打我几拳。

在这之前,他们来过四、五回。2008年5月12日上午八、九点钟,辛某,杜某丙、海XX、海XX带领六十多个人冲到我公司三楼生产经营部副部长王XX的办公室里。辛某演讲哲学,大谈特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说平运公司是皮包公司,欺诈他们,他们要成立公司,他们指着王XX的脸骂娘,见谁骂谁。

3、证人证某

(1)证人尹XX的证言:2008年5月22日上午9点多,我同事王XX给我打电话说:“你赶快来吧,有一、二百回民到咱公司闹事呢。”我就赶快赶到公司。我到公司的大门口时,见到辛某、李某某和一、二百个回民都在公司的三楼楼梯口站着。徐XX经理怕我们和回民发生冲突,就不让我们上楼,后来我就到站上值班去了。听说我们公司保卫处的李XX、岳XX被回民打伤了。

(2)证人赵XX的证言:5月22日上午九点多,总公司的陈XX、张XX、董XX和我正在传达交通局、运管处关于公司化改造的文件,杜某丙等人带着60、X号人冲进了办公室,XX、海XX、崔某某围攻老姜。XX、海XX跳到办公桌上不让其他人说话,并要求老姜给答复。后来领导们要求他们派代表谈判。在谈判时,海XX朝保卫部一个年轻人脸上打了一拳,接着他们的人就开始围打保卫部的人,其中李部长的眼被打伤了,比较严重。打完后,还不让120救人,直到一个多小时后,在110民警的劝阻下,这群人才散去,这时已经下午1点多了。

(3)证人王XX的证言:2008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我单位保卫部的同事正在上班,从大门外来了一群人,大约有一百人左右。在上楼的过程中,他们中的人一直骂,有的人提着营运处王处长的名字骂,骂得很难听。我就赶紧从楼上下来,看到二楼会议室的门开着,我进去看到很多人对着姜XX总经理谩骂,其中“XX”站在二楼会议室的桌子上指挥着那些人。我们单位的李XX、徐XX、何XX、王XX站在姜XX总经理身边,保护着不让打着姜XX总经理。后来姜XX经理和徐经理让他们选代表去三楼会议室说事,当时有人骂到:“上三楼可以,但你们这些狗(指我们保卫部的人)一个都不能进去。”我们保护着姜经理、徐经理上到三楼会议室,他们有五、六个也进会议室了。我们关三楼会议室的时候,那个拿录象机的人非要往里进,我们劝他。不让他进,那人张口就骂,并抬起右手照俺单位职工王XX脸上打了一下,照王XX头上打了一下,当时王XX头上就流血了。保卫部李XX一见,就赶紧上去劝,他们的人就都围上来,开始撕扯李XX,撕扯时,有人用拳头打李XX的左眼一拳。我们保卫部的同事一直在拉李XX,但他们人太多了,对李XX拳打脚踢,还吵吵的很厉害,硬是把李XX打倒在地。他们正在打的过程中,110警察过来了,但根本控制不了。120的急救车也到了,当把我们的同事岳XX、王XX往车上抬的时候,他们不让往楼下抬,在从三楼往二楼抬的过程中,他们的人还往岳XX身上、头上打。后来,他俩一直躺在三楼走廊一个小时左右,在110警察的帮助下,才把岳XX和王XX抬到急救车上拉走了。但他们的人一直没走,到下午一点左右,杜某甲过来了,也不知道他是怎么说的,那些人就陆陆续续走了。

(4)证人岳XX的证言:2008年5月22日上午10点多,我和保卫部的同事在保卫部上班时,承包我们公司客运线路的回民领着一、二百号人围住我们的大门口谩骂。我们保卫部部长李XX对他们说:“你们来了都是客,有啥事去会议室说去。”因他们人多,一个会议坐不下,就分开坐到二楼、三楼会议室。我跟着人刚到三楼,就听见二楼吵闹,就赶紧下来,看到二楼会议室门里门外都是人,其中一个人站在会议桌上,说我们收钱不合法,欺负他们生产了,还不停骂人。我们单位保卫处同志都在,何XX、王XX、姜XX总经理、营运处王XX也在,我们的人也不敢说话。李XX说:“我单位的领导都在,你们别骂,有啥事,你们派个代表好好说。”对方的人不愿意派代表,乱吵、乱骂。这时,对方的一个年轻孩朝王XX头上打了一拳,接着跺李XX,把李XX跺趴在地上。我赶紧过去拉,不知道谁跺了我大腿,把我跺倒在地上。这时场面就乱起来了,对方就乱打我们,打了大概十来分钟,南环路派出所的同志来了,后来,120也来了。当医生把我放在担架上,抬我走的时候,有一个穿红短袖、体态胖的30多岁的妇女拦住不让我去医院,他还用手朝我的头上扇了三、四巴掌,派出所的同志把她拉走,但对方的人还是拦着不让走。没办法,又把我抬到三楼。停了半个小时左右,趁对方不注意,把我们从后门偷偷抬走了。

(5)证人王XX的证言:半个月前,有一天,我们总公司通知每个分公司赶快去总公司,总公司遭到回民围攻,对保卫人员进行殴打。我和我们公司的人赶到时,看到有好多戴白帽子的回民正在散去。听说回民打伤了三个人,都住院了,保卫处长受的伤还不轻。实际上,这还是杜某甲他们这些人找的人到我们单位围攻闹事。

(6)证人李XX的证言:2008年5月22日,上午9点多,我在总公司六楼开会,下楼时,看到三楼围了很多人,是回民车主。老五上前对保卫处长李XX脸上就是一拳,把李XX右眼打出血了,他们的人上前对保卫处的人乱打,把保卫处的几个人打倒在地。我赶快躲到我们公司行政科办公室,把门锁上,外边打声、骂声、哎呦声乱做一团。后来,120车、110警察都过来了。警察让120把我们受伤的人抬下去,抬到三楼往二楼拐弯处,对方又挡住不让下。有人对躺在担架上的人用巴掌、拳头打,抬不下去,又抬到四楼。后来,杜某甲来了。之后,不知道咋谈的,才让把人送到医院,我也走了。对方有XX、海XX、杜某甲、杜某丙等,都是杨西的回民。

(7)证人董XX的证言:张某乙等人采用压点、撵点等办法,使其他客车拉不到乘客,无法正常经营,不但不挣钱还赔钱。看线就是在路上检查加入他们的车是否有偷卖票的情况,而且还在线上客源多的地方,看住不准过路车拉客,只能坐他们的车。张某乙根本不听公司的话,公然和公司对抗,甚至连业主向公司交纳管理费都要经过张某乙、张XX等人同意。公司无奈,每月给张某乙等人每台车减500元,但是张某乙等人去年5月份、10月份和今年5月份的管理费共计6万多元至今不向我们公司交纳,造成我们公司无法正常运营。2008年5月22日,我们公司被围攻时,我看到海XX用拳头打保卫处长李红朴,我和王XX报警了,警察来了就不打了。张某乙这伙人有:张XX、海XX、海XX、王杰、杜某丙。在我们公司这一块张某乙是头,有啥事他说了算。但是,如果有啥事都得去找杜某甲说或者给他妈说,如果杜某甲不同意就办不成事。杜某甲这个人很精明,有啥事他都不出面,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些事都是他背后操作的。杜某甲他们仗着自己是回民,有钱、有势,人多,敢闹事,不服从公司管理,垄断线路,欺压业主,政府对少数民族也有优惠政策,使公司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处于瘫痪。

(8)证人任XX、陈XX、王XX、徐XX、姜XX、王XX、徐XX、买XX、李XX、张XX等的证言。该组证言的主要内容与以上证言一致,证明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杜某丙、李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

4、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伤鉴(法医)【2008】X号鉴定结论:李XX的损伤为轻伤。

5、另有受案表、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平顶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小组督查督办通知、工作简报等在卷佐证。

(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7年4月份,为彻底摆脱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的管理,辛某伪造了“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厦门市X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四枚印章,并向杜某甲汇报。后在其组织内部驾驶员年度资格审验表和其经营的客车审验表上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甲、辛某于2009年1月9日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于当日中午在设在杜某甲家中搜出并扣押了上述四枚印章。当晚20时10分至20时50分,被告人辛某首次对其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的供述(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刑)鉴(文)字(2009)X号]鉴定书、厦门市X路运输管理处证明、营运客车审验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印章4枚,证实被告人辛某、杜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并用于其联营组织内部车辆、驾驶员资格审验的事实。

上述各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辩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李某某、张某丁、巴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等人为了垄断平顶山市的客运市场,结合在一起,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逐步控制了多条平顶山的客运线路,已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该团伙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团伙成员人数较多,其中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固定,一般成员众多,分工明确。被告人杜某甲作为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长期经营商户,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及对其他客运业主的震慑力,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有成员必须听从其指挥。被告人辛某借助杜某甲的淫威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出谋划策,制定制度,与杜某甲一起组织、领导、指挥该组织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李某某、张某丁、巴某戊等人听从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的指挥,积极参加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等人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其声势,增加其淫威,使该团伙成为垄断当地客运市场多条客运线路并长期违法经营的不法组织,为一般成员。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某甲、辛某等人在市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并制订有组织纪律,要求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否则,便会被罚款甚至开除,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等。2、经济特征:该团伙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非法活动。2006年以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等人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目前,在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以杜某甲、辛某、张某乙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有30余辆,连同以参股形式经营的车辆多达100余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城县、宝丰、石狮、厦门等多条客运线路。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某甲、辛某等人酝酿成立运输公司并以此为由,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共计19万余元,作为该组织聚众闹事和上访等活动的经费。3、行为特征: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达到垄断经营的非法目的。2006年以来,以杜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攫取钱财,垄断客运市场而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多次殴打、辱骂其他车主及车站管理人员,在平顶山客运市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不仅使被害人身体上受到了不法侵害,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还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客运工作人员对其不敢管理,其他客运车主被迫退出客运市场,具有明显的暴力行为特征。4、非法控制特征:首先,2006年以来,以杜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有身份,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非其组织的其他客车上、下乘客,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已将客车转让,已达到垄断客运线路的目的。其次,该犯罪团伙以暴力、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其势力范围内对其他车主和客运工作人员造成了心理强制,使其他车主不敢正常经营,对其不法侵害不敢反抗。对其欺行霸市、违规经营行为,客运工作人员不敢管理。再次,2008年5月以来,为达到长期控制、垄断平顶山客运市场的目的,杜某甲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公然抗拒国家对客运行业、市场进行管理,如开会形成统一的规定,强行让其他营运车辆交钱、出人来聚众闹事。该团伙纠集多人多次到北京和省、市政府机构上访、围攻、示威,给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李某某、张某丁、巴某戊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及其辩护人就该项犯罪的辩解、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为控制平顶山至宝丰、鲁山、石龙区、襄城县X路,进行垄断经营,排挤、打压其他非其联营组织的车主,在各客运班线上设置“看线人”王某某、巴某己、巴某戊等人,让看线人多次采取拦截、扣押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的手段阻止其他经营车辆在该线路上、下乘客,并多次随意殴打其他车主、司乘人员。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丁、巴某戊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杜某丙等人于2007年8月24日对豫D-x号客车车主李永明进行谩骂,并强行扣留该车,致李永明长期无法经营,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杜某丙的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丙、张某丁、巴某戊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张某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拦截其他客车,阻止其他客车上、下乘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属一般民事纠纷。本院认为,该辩解、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人随意扣留、拦截其他客车,已严重影响了平顶山客运市场的客运秩序及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其他车辆无法正常经营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利,故对其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杜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豫x号客车系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扣押,但针对该犯罪事实,既有利害关系人李永明、邢俊喜的证言,亦有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车站管理人员王晓伟、徐振生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等人扣留豫x号客车长达数月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杜某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扣押豫x号客车时,辛某未在现场,但李永明及车站管理人员王晓伟均证实其在现场,并与杜某甲等人共同扣留该车,故其辩解、辩护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等人纠集30余人到传唤犯罪嫌疑人海广瀚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神马路派出所吵闹,致使该派出所办案民警无法正常办案,后杜某甲等人又要求自行解决,强行将犯罪嫌疑人海广瀚带走,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行为严重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当地公民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杜某甲、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关于海广瀚系经该派出所民警同意离开的辩解、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008年4月3日,被告人杜某甲、崔某某等人安排的“看线人”巴某己与在平顶山西客站附近载人的李磊磊发生纠纷,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焦店派出所带至该所调查时,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纠集数十人到该所吵闹,置国家的司法权威于不顾,在派出所内殴打对方当事人李磊磊,致该派出所调查工作中断,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该行为亦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均不予认可,提出当日到该所的人员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纠集的人员。本院认为,针对该项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既有对方当事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杨XX、李XX、李XX、李X的证言,也有焦店派出所及该所干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却无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某、杜某丙等人纠集多人闯入平顶山市交通局、运管处吵闹、谩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杜某丙、张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辛某、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等人纠集一百余人到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吵闹,围攻、谩骂该公司领导,并殴打该公司多名员工,致使该公司会议中断,被告人辛某、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杜某甲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辛某、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杜某丙及其辩护人关于该指控不实的辩解、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杜某甲、辛某为了彻底摆脱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的管理,于2007年私自刻制“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厦门市X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四枚印章,其二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杜某甲辩解其案发前不知道辛某私刻上述印章,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认为,首先,杜某甲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辛某多次供述其已将私刻印章的事情及时向杜某甲汇报,并用于其组织内部经营车辆;再次,搜出及扣押该四枚印章的地点在被告人杜某甲家中。故杜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杜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辛某在司法机关掌握该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该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系在公安机关搜出该四枚印章,掌握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予以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综上,被告人杜某甲、辛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寻衅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杜某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丁、巴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九名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杜某甲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辛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六、被告人杜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八、被告人张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

九、被告人巴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

十、违法所得x元,供犯罪使用的闽x号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闽x号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豫x号金龙客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G(略))、豫x号亚星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豫x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略))、豫x号少林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x)、豫x号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豫x号东风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豫x号金龙客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G(略))、豫x号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豫x号宇通客车(车架号为x(略),发动机号为(略))共11台客车,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传真机一部、点钞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侯树丽

审判员柳香月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慧娟

苗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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