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因与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杨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24  当事人:   法官:吕达   文号:(2008)豫法民再字第9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留海,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宏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杨某甲,男,1967年1月25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杨某甲之父。

冯某某因与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新密市医院)、杨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豫检民抗[2007]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军、李俊香出庭。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留海、文宏礼,新密市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黄某,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2月1日冯某某起诉称,2001年6月21日上午,冯某某之子冯某伟因感冒到杨某甲开办的“鑫兴诊所”就诊,杨某甲为其注射了多种针剂,回家后冯某伟感到左臀部肌注后肿胀疼痛,于当日下午、次日上午两次到“鑫兴诊所”复诊,但病情一直恶化。6月22日杨某甲将冯某伟送进新密市医院诊治,该院误诊为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错误用药,导致冯某伟病情进一步恶化。6月24日夜23时许,冯某伟被急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冯某某请求判令杨某甲、新密市医院赔偿因冯某伟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停尸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营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x.16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6月21日上午,冯某伟因感冒去杨某甲的“鑫兴诊所”就诊,杨某甲给冯某伟左臀部注射了氨基比林、柴胡、氟美松等针剂。回家后,冯某¬伟感觉臀部疼痛,于当日下午又去“鑫兴诊所”。杨某甲让其回家用毛巾热敷,仍未好转。6月22日上午,冯某伟在家人陪同下,再次到“鑫兴诊所”复诊。杨某甲在诊视后又让其进行贴膏药、输液治疗。下午,杨某甲见冯某伟的病情一直得不到控制,建议去医院检查,随即找了一辆面包车陪同冯某伟一起到新密市医院诊治,该院诊断后认为,冯某伟系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经治疗,冯某伟的病情未好转并进一步恶化。6月23日晚,冯某伟又被急转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低血容量性休克。冯某伟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01年6月24日6时30分死亡。其尸体存放于河南省人民医院太平间至今,每天停尸费30元。

一审另查明:2001年8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对冯某伟进行剖尸技术鉴定,并作出(2001)公尸检字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其结论为:冯某伟系臀部肌注后左下肢肌肉感染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2002年5月14日,新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新密医鉴字(2002)X号“关于冯某伟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结论为:构不成医疗事故,属医疗意外。2004年9月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密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甲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其对冯某伟的医治过程中,延误有效时机,影响对冯某伟的及时正确治疗,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同年11月1日,杨某甲被交付执行。

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甲非法行医,且对冯某伟的医治过程中延误治疗时机,影响了对冯某伟的及时正确治疗,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密市医院将患有“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的冯某伟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医疗过失,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某要求杨某甲、新密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冯某某要求杨某甲、新密市医院赔偿瞻养费用,但其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相关证据,故对冯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冯某某在冯某伟一案的刑事案件终结后,应对停放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冯某伟尸体进行妥善处理。由于没有及时处理,对扩大损失部分由其本人承担。杨某甲和新密市医院在对冯某伟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甲及新密市医院主张对冯某伟的诊治过程中没有误诊、延误治疗时机、错误用药及冯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院判决:一、冯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7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生活营养费30元,误工费30元,护理费6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1500元,尸检费400元,法医病理检验费800元,医疗事故鉴定费150元,停尸费x元(止于2004年11月1日,以后费用由冯某某自理)共计x.06元,此款由杨某甲、新密市医院各负担x.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杨某甲、新密市医院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37元,其他费用2242元,合计5979元,杨某甲、新密市医院各负担2989.50元。

杨某甲与新密市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某甲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上缴诉讼费。新密市医院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存在医疗过失错误,认定其对冯某伟的治疗过程中延误医疗时机、错误用药及认定冯某某起诉超诉讼时效没有证据错误。2、原判让新密市医院承担停尸费违反法律规定。3、原判让新密市医院与杨某甲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冯某伟因发烧去杨某甲的诊所就诊,经注射输液治疗后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后到新密市医院治疗,病情进一步恶化。直至2001年6月24日死于河南省人民医院。杨某甲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行医、延误治疗,所以应对冯某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新密市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密市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杨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未依法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仍未缴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元,由新密市医院承担。

新密市医院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称:新密市医院对冯某伟的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与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的左髂股静脉血栓形成是一致的,不存在误诊行为,更不存在医疗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伟死亡时间是2001年6月24日,而冯某某起诉时间是2004年11月2日,冯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冯某某对新密市医院的诉讼请求。

冯某某辩称:郑州市公安局X号尸检报告,结论是冯某伟系臀部肌注后左下肢肌肉化脓感染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这是认定案情的唯一法定依据。医院出据的诊断不是认定案情的依据,河南省人民医院和新密市医院的诊断是误诊。先刑事、后民事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2004年法院对杨某甲判刑三年,冯某某于2004年12月1日提起诉讼不超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杨某甲辩称:冯某伟是死于深静脉血栓形成。冯某某隐瞒冯某伟被车撞伤后造成血栓,公安局鉴定人员枉法作了肌注感染性休克死亡,这一结论已被生效的新密市人民法院(2004)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所否定,冯某某诉称“冯某伟臀部肌注后左下肢肌肉化脓感染引发感染性休克死亡”不是事实,杨某甲对冯某伟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新密市人民医院于2001年6月23日对冯某伟的病情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001年6月24日,冯某伟被急转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新密市医院的委托单位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委托郑州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左下肢深静脉血检形成”与“左髂骨静脉形成”两诊断是否相同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包括“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冯某伟因发烧到杨某甲的诊所就诊,经注射输液治疗不见好转,反而加重。杨某甲非法行医,对冯某伟医疗过程中延误治疗时机,影响冯某伟的及时治疗,后冯某伟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造成冯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06元,杨某甲对此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冯某伟发病后,由于自身的因素且没有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延误有效的治疗时机造成本人死亡,其负一定责任。2001年8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对冯某伟的尸体进行剖尸技术鉴定后,冯某某没有及时对冯某伟的尸体进行处理,以每天停尸费30元一直存放于河南省人民医院,造成损失扩大x元。对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冯某某自负。新密市医院对冯某伟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包括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的“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不存在误诊和医疗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有不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判决: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05)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x.64元。三、驳回冯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716元,杨某甲负担5830元,冯某某负担3886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再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1、新密市医院与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病历属于书证,而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鉴定书属于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大于医院的诊断结论。2、郑州市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是新密市医院单方委托且是事隔多年后的2006年作出,证明效力不能对抗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鉴定结论。二、认定冯某伟有一定责任不当。冯某伟不是因感冒死亡,而是因化脓感染死亡,冯某伟没有任何责任。

本院再审过程中,冯某某同意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新密市医院辩称我院尽力治疗冯某伟的病,并及时观察、告知冯某伟的病情,我院不存在误诊的因素。郑州市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正确,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程序违法,尸检不全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杨某甲答辩称,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按此结论定案。杨某甲不是非法行医,对冯某伟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再审查明:1、根据医学理论,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可以于不同部位。临床上常见两类,小腿肌肉静脉从血栓形成和髂骨静脉血栓形成。前者称为周围型,后者称为中央型,左髂骨静脉血栓形成包括在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冯某伟于2001年6月24日凌晨6时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29日15时对冯某伟进行剖尸技术鉴定,结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采信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冯某伟于2001年6月24日凌晨6时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29日15:00时对冯某伟进行剖尸技术鉴定,解剖结论为未发现血栓,冯某伟系臀部肌注后左下肢肌肉感染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郑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源于杨某甲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与新密市医院的诊断结果“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是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故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大于新密市医院的诊断书的证明力。新密市医院没有提供出其治疗行为与冯某伟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新密市医院以其诊断结论与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相同,否认其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不能因两家医院诊断一致而否定郑州市公安局的刑事司法鉴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新密市医院的诊断与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相同,不存在医疗过失而改判新密市医院不承担责任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冯某伟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郑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为冯某伟死于感染性休克,故不存在冯某伟延误治疗问题,郑州市中院再审认定冯某伟有一定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新密市医院与杨某甲的赔偿责任应否互相连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某甲的行为与新密市医院的治疗时间不具有同一性,且双方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新密市医院与杨某甲的过错应各自承担。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冯某伟死亡后,冯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控告,该诉讼时效应从控告之日起中断。该案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生效。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0月26日起算。冯某某于2004年12月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综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5)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该判决第二项。

三、杨某甲与新密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冯某某x.53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元,由新密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达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张森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