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支行诉被告黄某乙、黎某丙、黎某丁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支行诉被告黄某乙、黎某丙、黎某丁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乙及妻邓雪丽、被告黎某丙、被告黎某丁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乙及妻邓雪丽、被告黎某丙、被告黎某丁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发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