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时间:2009-09-01  当事人:   法官:巩旭红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2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甲X号北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慧敏,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宝鼎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奥国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国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境国旅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下旬,环境国旅公司与北奥国旅公司协商,由北奥国旅公司购买环境国旅公司的部分办公设备,并确认收购价格为x元。环境国旅公司向北奥国旅公司交付办公设备后,北奥国旅公司以折抵的方式向环境国旅公司支付设备款x元,现北奥国旅公司尚欠货款x元。故环境国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奥国旅公司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环境国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北奥国旅公司向环境国旅公司出具的购买设备的证明及设备明细单,证明北奥国旅公司向环境国旅公司购买办公设备合计x元。

2、北奥国旅公司向环境国旅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证明北奥国旅公司尚欠环境国旅公司设备款x元未付。

北奥国旅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北奥国旅公司没有收到环境国旅公司的设备,环境国旅公司提交的3份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疑点,均是在留有北奥国旅公司的印章上的空白信纸上打印形成的,具体为所有证据均只有北奥国旅公司下属部门“公民旅游中心”的公章,且没有签署日期,也没有任何人员签字,并且所有的公章加盖的位置均相同,均在信纸的右下角的最底部,不符合常理。且案外人张宁原系环境国旅公司的人员,后经人介绍在北奥国旅公司的“公民旅游中心”任职,其在任职期间掌控该“公民旅游中心”的印章。后北奥国旅公司与张宁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因此,本次诉讼系恶意蓄意策划的。北奥国旅公司不同意环境国旅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奥国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外人张宁与北奥国旅公司以及环境国旅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环境国旅公司对北奥国旅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环境国旅公司提交的证据1、2,北奥国旅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提出没有签署日期和人员签字,证据形式不符合常理,但对证据1、2上的北奥国旅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申请对证据1的设备明细表中印章与文字打印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因北奥国旅公司对环境国旅公司的证据1、2上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对其他证据上印章与文字形成时间未申请鉴定,也不具备鉴定条件,故设备明细表的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因北奥国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其提出的其他异议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足以推翻环境国旅公司的证据1、2的效力,故一审法院对环境国旅公司证据1、2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北奥国旅公司向环境国旅公司出具证明,写明:北奥国旅公司同意收购环境国旅公司国贸营业部电脑、传真机、电话、服务器、办公家具等部分办公设备(清单见附件),经双方协商,办公设备折旧后的费用总计为x元。后北奥国旅公司又向环境国旅公司出具证明,写明:北奥国旅公司委托神舟国旅密云门市部向环境国旅公司汇款x元,用以折抵收购环境国旅公司国贸营业部的办公设备费,请查收,尚欠环境国旅公司办公设备余款x元。现北奥国旅公司尚欠环境国旅公司货款x元未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环境国旅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盖有北奥国旅公司的印章,北奥国旅公司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提出该印章系在文字内容打印之前所加盖的,并对其中1张设备明细表上公章与文字打印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申请鉴定,因通过环境国旅公司出具的其他两份盖有北奥国旅公司印章证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北奥国旅公司与环境国旅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该两份证明缺乏鉴定时间先后顺序的必要条件,设备明细表上印章与文字的先后顺序问题也不足以推翻环境国旅公司提供的上述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故北奥国旅公司的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关于北奥国旅公司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因缺乏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环境国旅公司要求北奥国旅公司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货款十一万三千二百五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奥国旅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中环境国旅公司提供的证据涉嫌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应当重新进行证据鉴定。1、环境国旅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1、2有明显的伪造痕迹,其所加盖的“公民旅游中心”的公章在文件的位置、角度、深浅程度等方面完全相同,有套印、变造之嫌,因此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应重新予以核实鉴定;2、环境国旅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设备明细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设备明细单不是买卖设备双方交接清单,没有双方交接人员的签字确认,没有注明交接时间,在设备明细单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告知环境国旅公司设备的具体分配使用情况;二、一审法院审理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应当予以纠正。在一审中北奥国旅公司曾提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准许;三、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无效。环境国旅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上加盖的签章都是北奥国旅公司“公民旅游中心”的章,“公民旅游中心”属于北奥国旅公司的一个部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部门经营范围只能为旅行社招揽游客,从事旅游业务,因此北奥国旅公司只对“公民旅游中心”从事与旅游相关的业务予以认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环境国旅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奥国旅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和本院审理期间均对环境国旅公司提交的购买设备的证明和设备明细单及欠款证明中加盖的北奥国旅公司“公民旅游中心”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为此可以认定环境国旅公司与北奥国旅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鉴于欠款证明中北奥国旅公司确认尚欠环境国旅公司部分款项,为此北奥国旅公司应将尚欠款项给付环境国旅公司,其拒绝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奥国旅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和请求,因缺乏相应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三元,由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五元,由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李丽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小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