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冉某、王某、任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宣告无罪案

时间:2001-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1)松刑初字第(略)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X乡X村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麻某,男,退休干部,家住(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羽松,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X乡X村X村X组X号,系张著福之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某位,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X乡X村X村X组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某松,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喻某位之父。

被告人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略)。

辩护人任某军,男,40岁,松桃苗族自治县供电局职工,中专文化,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X镇X路X—X号。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甘龙供销社职工,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略)。

被告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

代表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硕士研究生,水电高级工程师,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承包人,住(略)(教场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任某乡乡长。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以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永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23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某、自诉人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任某军,被告人王某、任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某以及际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诉称,由于永安乡电力管理站管理不善,经常拖欠电费,导致供电部门给全乡停电两个月之久,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提出议案,面向社会招标承包。罗某于2000年10月份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并张贴公告,全乡于农历8月28日正常通电,到农历9月初8日下午,白果、鸣珂两村仍未通电。自诉人张羽松、喻某位受两组村民的要求将脱掉的变压器开关合上,这两组的村民得以正常照明。事隔三日后,被告人冉某、任某、王某三人没有出示任某证某,冉某手提绳子于农历9月10日晚和9月11日早晨分别闯进喻某松、张著福的家中,冉某说要罚款1万元。自诉人没有钱交,三被告人就进入房间内乱翻东西。冉某扬言如果不交足4000元罚款,就要扣押张羽松的农用车,并将张羽松、喻某位二人捆到永安乡政府派出所。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东拼西凑了4000元(其中张著福家3000元,喻某松家1000元)交给冉某。三被告人收钱后,写了一张白条。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有证某李某、张某、郑某仙、喻某、喻某文、喻某成、喻某明、喻某余、陈某环,可以证某是冉某撬了张著福的门扣进屋后,并乱翻东西等。并提交收条、暂收条复印件各一张。认为被告人冉某、王某、仁明燕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告人以及永安乡人民政府、电管站退赔4000元人民币及赔偿误工、利息等损失。自诉人张著福的诉讼代理人麻某以被告人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具备我国《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三被告人到自诉人家中是未经过住宅人同意,并且是采取撬门扣进屋,到屋内乱翻东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提出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闸造成白果、鸣珂四台变压器送电51小时无法计量,从而损失电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各村X村民每家每户均装有电表。三被告人所谓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走,属于窃电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张著福没有撕过电表的封条,电表不走,其原因不明,不能认定是张著福窃电。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应退赔自诉人的4000元现金。永安乡人民政府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发包给社会上没有具备办站条件的罗某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应承担退赔自诉人4000元现金的连带责任。

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辩称,自诉人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去合变压器开关,造成电力损失,经检查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转动,是偷电,我们才进入张著福家检查用电器,没有乱翻他家的东西。经过协商张著福和喻某松两家同意支付4000元电力损失费。我们是电力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有权对用电户的电器进行检查,没有撬张著福家的门扣,也没有乱翻他家的东西,只是检查他家的用电装置,不构成犯罪,不同意退还和赔偿自诉人的4000元现金及其他损失。被告人冉某的辩护人任某军以被告人冉某等人是电管站工作人员,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可见,被告人冉某等人是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张著福的行为是窃电行为,张羽松、喻某位的行为属违章行为,永安乡电管站对自诉人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追交4000元的电费,仅仅是教育,远远未达到实际电费的损失金额。不应退赔自诉人的4000元电费。

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某辩称,我们电管站的人员是依法对电路进行检查,没有撬门人户,张著福家窃电,并且写了保证,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上大坡处供电线路总开关,造成鸣珂、白果两村四台共140千伏安变压器无法计量,致使大量电费损失,追交自诉人的4000元电力损失费只是损失电费的零头,这部分钱已用了支付电费等,不同意退赔。

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辩称,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是乡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按照电力法,电管站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电路是合法的,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上开关造成电管站的电力损失,张著福家又偷电,不同意退赔自诉人交的4000元电力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5日,永安乡人民政府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不是法人单位)发包给罗某承包,同年10月5日(农历9月初8日)下午,白果村X村民张羽松、喻某位二人得知其他村已通电,便擅自将位于大坡处的供电线路开关合上,白果、鸣珂两村通电,村民得以照明。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工作人员冉某、王某、任某等人于10月7日晚和8日上午到喻某松、张著福家中去处理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闸一事,进入张著福家检查线路,灯泡等受电装置,发现电表不转动,认为张著福家偷电,对张著福、喻某松两家进行罚款,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自诉人张著福等人说没有钱交,冉某说不交钱,捆都要捆你们到乡政府、派出所去等话。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家迫不得已交了3000元电力损耗费,喻某松、喻某位也交1000元电力线路损失费。被告人任某出具两张收据,一张是收到张著福、张羽松擅自搭电、偷电造成永安电管站电力损耗费3000元,另一张是收到喻某位交来电力线路损失费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某下列证某证某:

1.永安乡电力管理承包合同书证某永安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25日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发包给罗某承包。

2.自诉人张羽松、喻某位承认是他们二人到大坡处的供电线路开关合上,并证某他们两家已交4000元钱给被告人任某等人。

3.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证某被告人冉某讲罚款、不交钱要捆他们到乡政府、派出所去或开他家一辆车子去。

4.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供认到喻某位、张羽松家中处理喻、张擅自搭电以及张羽松家电表不转一事,收了张著福、张羽松家3000元的电力损耗费,收喻某位交的电力线路损失费1000元(其中有100元收据,喻某位未领去)。冉某还供认他讲不交钱,捆都要捆他们到乡政府、派出所去等话。

5.书证:收条、暂收条各一张分别证某任某收到张著福、张羽松交的3000元电力损耗费,收到喻某位交的900元电力线路损失费的事实。

6.罗某证某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无营业执照,收到张著福、喻某位两家交的4000元电力损失费已用于支付供电局的电费等。

7.永安电管站人员组成的报告证某冉某、王某、任某等人系电管站人员。

8.证某喻某、张某、郑某仙等证某证某均证某冉某等人于2000年10月8日(农历9月11日)上午进入张著福家中,冉某等人讲张著福家偷电要罚款等话,其态度很凶。

9.证某陈某环的证某证某冉某等人于2000年10月7日(农历9月10日)晚到喻某松、喻某位家中逼喻某位家交钱。

以上证某经庭审质证,证某来源合法,证某间能互相印证某合,应予确认。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指控被告人冉某持启子撬其家门扣进入砖房内,并向本院提交证某喻某文、李某书写的证某证某。经查,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在诉状上未写被告人冉某撬门扣这一情节,直到2001年3月18日自诉人张著福才向本院提出冉某撬门扣进入其砖房内翻东西,证某李某、喻某文书写的证某中没有证某冉某撬张著福家门扣这一事实,但李某、喻某文于2001年3月18日又证某冉某撬张著福家的门扣。证某李某、喻某文的证某前后不一致,且不客观。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指控被告人冉某用启子撬其门扣进入砖房的事实,证某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指控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的行为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证某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要求被告人退还4000元现金和自诉人张著福的代理人以被告人收取张著福等人4000元电力及线路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张著福的电表不转动,不能视其为偷电,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是乡人民政府成立的,又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永安乡人民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代理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以及冉某的辩护人任某军以被告人是电管站的工作人员有权对用电户的受电装置进行检查,进人张著福、喻某位家中检查受电装置是履行职务,没有撬张著福家的门扣,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任某军、被告人王某、任某、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某、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闸,造成电管站电力受到损失,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转是偷电为由不同意退赔自诉人的4000元钱的辩解,经查,罗某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前,白果、鸣珂等村民的电表等用电装置已安装,被告人未向本院提供永安乡电力管理站的电力及线路受到损失的充分证某,张著福家电表不转,被告人未查明电表不转的原因,就认定是张著福家偷电的证某不足。自诉人在被告人冉某等人的逼迫下交了4000元电力、线路损失费。因此,被告人追缴自诉人4000元电力损失费证某不足,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应该指出自诉人张羽松、喻某位擅自合闸的行为是不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王某、伍明燕无罪。

二、被告人冉某、王某、伍明燕、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永安乡人民政府退赔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家3000元现金和喻某松、喻某位家1000元现金,共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及永安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限被告人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以内付清。

三、驳回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实际支出费600元,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某松、喻某位承担300元,被告人冉某、王某、任某、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及永安乡政府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原松平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龙济洲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朝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