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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诈骗罪,2006年6月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09年9月2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陈某朋,并谎称自己系中国电力集团驻豫办事处主任,以帮许XX安排工作、办事为名,分数次诈骗许XX现金8000元,金佛一个(价值约1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陈某朋,并谎称自己系中国电力总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主任,以帮忙给朱XX和其父母购房为由,在鲁山、焦作分数次诈骗朱XX现金共计约x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0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陈某朋,并谎称自己系中纪委驻河南监察室主任,以帮忙给魏XX买房、买车、安排工作为由,在平顶山市区分数次诈骗魏XX现金共计约x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09年7月10日至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陈某朋,并谎称自己系中国电力总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主任,以帮王XX低价购车为由,先后在鲁山南环路、平顶山电业局分两次诈骗王XX现金共计约x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XX等人陈某,证人王XX等人证言,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东升

人民陪审员付领军

人民陪审员李自政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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