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双越鑫丰模板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9-18  当事人:   法官:郭勇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0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越鑫丰模板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双越鑫丰模板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越鑫丰模板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某、张印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越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月16日,四建公司在《北奥花园》项目工程中与双越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越公司租给四建公司各种规格的钢模板等周转材料,并约定了租赁费用的付款期限、维修费计算标准、损坏丢失赔偿价格、发生纠纷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双越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陆续将材料送至其工地,四建公司陆续将材料验收后使用。但四建公司在租赁费用结算付款条款上违约,至今尚欠双越公司租赁费用30万元,双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四建公司支付双越公司租赁费用30万元;2、四建公司支付双越公司违约金28万元;3、诉讼费由四建公司承担。

四建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对尚欠双越公司租赁费用3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越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对四建公司不公平,请求法院予以减免,或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甲方(出租方)双越公司与乙方(承租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材料租金价格以合同中价格表为准,个别需要调整的重新说明;甲方负责送货到现场,卸车和退场由乙方全部负责;清灰、缺筯、开焊、变形乙方一次包干按租金28%付给甲方,板边开裂、打孔、报废按合同单价70%付给甲方,丢失按合同单价85%付给甲方;租赁费用(租金、维修费)每30天结算一次,承租方将每月所发生租赁费用的60%付给出租方,2007年12月31日付余下租赁费用的25%,剩余15%于2008年7月1日付清,如不按期支付租赁费用,从超期之日起承担所发生全部租赁费用日2%违约金,出租方收回租赁物。合同附表中约定了平面模板的代号、面积、重量、单价、租金,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连角模板、U型卡、山型件等的代号、重量、单价、租金等内容。租赁合同签订后,2007年1月22日至2007年4月17日期间,双越公司按四建公司的要求分批次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送至四建公司位于北京东坝奥林匹克花园项目部。四建公司使用了双越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后,于2007年4月11日至2007年6月29日间陆续向其退还了租赁物。2007年7月5日,双越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结算总价为79万元。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四建公司分批次向双越公司支付租赁费用49万元,尚欠其租赁费用30万元。按租赁合同关于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条款约定计算,截止2008年11月20日,四建公司应向双越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已达190余万元。另查明,2007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月,双越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时,仅要求四建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自愿放弃要求四建公司支付绝大部分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租赁合同、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越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双越公司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四建公司使用后,四建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租赁费用。关于四建公司辩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赁费用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预先约定的防范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方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应当认识到,违约金具有对守约方补偿和对违约方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是对双方的合意和信任关系的破坏,其不仅使正常交易的中断,而且会给非违约者造成各种损害。违约对正常交易关系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经济秩序、社会诚信的危害,使得必须通过责任制度制裁违约行为,并以此预防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案中,承租人四建公司在使用出租人双越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后,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赁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双越公司的利益。双越公司要求四建公司支付应付违约金中的一小部分金额,而自愿放弃要求四建公司支付绝大部分违约金,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放弃,该院不持异议。四建公司除应当依租赁合同约定向双越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外,还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如此方能充分体现违约金兼具的损失补偿性和惩罚性,方才符合“约定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双越公司起诉要求四建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及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四建公司的辩称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双越公司租赁费用三十万元;二、四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双越公司违约金二十八万元。

四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双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四建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其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其损失的30%,应予降低。且四建公司逾期付款是工程甲方付款不到位造成的,四建公司并未怠于履行合同。四建公司和双越公司至今一直发生业务往来,双越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某失可言,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会发生,四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某约责任。第二、四建公司和双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四建公司显失公平,其中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太高,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四建公司极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该违约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决驳回双越公司的该项诉请,诉讼费用由双越公司负担。

双越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四建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越公司在与四建公司办理模板租赁结算上,已经给四建公司让利x.49元。双越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仅计算到2008年11月21日,并放弃了其中的绝大部分。四建公司违约在先,理应支付违约金。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四建公司与双越公司2007年7月5日签订《工程结算单》时,双越公司让利x.49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四建公司与双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四建公司上诉称违约金高于双越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四建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双方签订结算单时双越公司予以其x.49元的让利,故四建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四建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的上诉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由中建六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张印龙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海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