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才a,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a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间,被告人才a对被害人刘a谎称能通过关系帮助其进入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习,需要疏通关系费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刘a信以为真后,于6月21日通过银行将上述数额的钱款汇给被告人才a。
2009年2月间,被告人才a再次对被害人刘a谎称进入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习需预交学费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刘a信以为真后,于2月7日通过银行将上述数额的钱款汇给被告人才a。
2010年5月1日,被告人才a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款项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才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证人刘b、胡a、陈a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才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才a退赔被害人刘a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九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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