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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业主大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业主委员会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业主大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50元,另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2.71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业主大会银行存款人民币x.2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剑东

书记员胡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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