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3-04  当事人:   法官:左凯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左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10月27日应被告的邀请,在被告承包的长沙市芙蓉区马栏山月湖安置小区一期工程X栋进行建设施工,双方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为上模,报酬为按工作量结算,每平方米11元。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完成工作任务,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亲笔出具工作量结算清单,确认工作量为1688.6平方米,工作报酬为x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x元的工作报酬,还剩6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邹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7日,原告应被告的邀请,在被告承包的长沙市芙蓉区马栏山月湖安置小区一期工程X栋进行建设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为上模,报酬为按工作量结算,每平方米11元。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完成施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出具工作量结算清单,确认工作量为1688.6平方米,工作报酬为x元。后来,被告分多次以给付现金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x元的工作报酬,还剩6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剩余的工程款均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作量清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进行建设施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完成了履行了施工的义务,双方亦进行了结算,且被告也支付了原告大部分的工作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及结算依据,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某工程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