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1  当事人:   法官:王永伟   文号:(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桂城科技电子城C座X楼。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泉暖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科电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春泉暖通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春泉暖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春泉暖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李某霞,艾科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泉暖通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艾科电子公司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计费系统的电子公司,其员工(网络虚名Ben、Myg、Xw、x、纯情小鸭仔、朗笑天下等)在艾科电子公司官方网站(//www.x.com.cn)电子论坛、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上不断发表贴子及讨论文章,以批评、评论、不实对比等方式,攻击春泉暖通公司产品CFP系列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及春泉暖通公司领导,捏造事实诋毁春泉暖通公司商业信誉及产品的良好声誉,并在客户中大肆散布抵毁春泉暖通公司的言论。艾科电子公司对其公司网站论坛上的诋毁言论既未立即删除,也未阻止、约束其员工的侵权行为。艾科电子公司诋毁春泉暖通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春泉暖通公司商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艾科电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造成不良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艾科电子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1、艾科电子公司并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春泉暖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艾科电子公司官方网站论坛上的帖子为其公司或员工所发,在艾科电子公司官方网站论坛发帖网友并不当然就是艾科电子公司的员工。艾科电子公司官方网站论坛是一个供艾科电子公司和注册会员自由发表言论的公共论坛,论坛内发表的帖子所提出的言论和观点不能等同或代表艾科电子公司的言论和观点,更不能视为艾科电子公司的行为。2、艾科电子公司作为论坛管理方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事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受损,艾科电子公司无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征,艾科电子公司不可能对论坛内每一位注册会员的行为都进行控制和约束,只能通过事前告知注册会员权利义务关系,事后对涉嫌违法信息进行删除的方式来规范论坛。在本案中,艾科电子公司作为论坛管理方,已经在新会员注册时告知其不得在论坛内发布侮辱、诋毁他人名誉的信息,并规定新会员必须知悉并接受艾科电子公司的告知内容才能在论坛内发布帖子。同时艾科电子公司在春泉暖通公司起诉之前,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已于2007年10月9日自行关闭论坛。艾科电子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已尽到事前向注册会员告知义务和事后立即将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关闭的注意义务,艾科电子公司客观上无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也无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因此不应由艾科电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春泉暖通公司所诉称的侵权事实在起诉时并不存在,本案根本就没有再进行诉讼的必要。事实上,艾科电子公司作为一家国内最大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公司之一,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诋毁春泉暖通公司的商誉来获得不正当利益。3、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艾科电子公司论坛中四个帖子存在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内容,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并未因此而受到贬损降低。春泉暖通公司提交证据中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四个帖子,其中一个为转载春泉暖通公司产品的介绍,另两个转自报刊,另外一个为消费者发出的疑问。这四个帖子或是真实客观的评述或是不明朗的猜测,并没有对春泉暖通公司或其公司产品做出任何直接或肯定的不好评价、贬低、诋毁,根本不足以使消费者对春泉暖通公司产生不良负面影响,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也未因此而受到损害。4、春泉暖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并造成经济损失。艾科电子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其所开办的企业论坛较之其他大型门户网站或公共网站所开设的论坛,无论是注册会员还是浏览量都不是很大,其影响力有限,因此在此论坛内发布的信息都不足以对春泉暖通公司商誉造成任何影响。春泉暖通公司也没有提交其商誉受到损害,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证据,所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春泉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艾科电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日,其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计费系统的研制、生产等,注册资金200万元。春泉暖通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8日,其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计费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注册资金51万元。2002年6月19日,郑州春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名称为状态时间型中央空调计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人为杨某成、杨某。2002年9月,春泉暖通公司取得关于中央空调计费系统(有效果计时型)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02年12月25日,该公司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取得河南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2004年5月12日,该公司的“CFP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被确认为河南省科技成果。2004年6月1日,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确认该公司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4年9月10日,该公司生产的C系列能源计量管理系统(包括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入选《中国质量万里行》全国名优特新推广产品。2005年11月13日,该公司取得关于中央空调计费系统(有效果计时型)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2006年5月12日,该公司的“CFP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被确认为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2006年7月5日,该公司对“CFP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软件登记。2006年12月28日,该公司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4月,该公司被评为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2007年12月19日,该公司取得“中央空调计费的当量能量计费方法”的发明专利。2、2006年3月8日,河南华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春泉暖通公司2005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其产品销售收入是715.x万元。在春泉暖通公司2007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书中显示,2007年其产品销售收入是110.x万元。3、根据春泉暖通公司的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郑黄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进入艾科电子网站(//www.x.com.cn)后,点击“艾科论坛”页面上“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共下载相粘连附件37页,在该论坛中有四张帖子及跟帖。其一是在“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中,显示在2005年9月19日,网名为“Myg”发帖“空调计费器打表真霸道,在郑汴路某小区,物业公司给每个住户的空调装上了一个计费器,但并不按计费器收费,收费标准则是当月用电超过3度就按照业主的房屋面积进行统一收费,引起业主的不满……”。同日,网名“坐看云起出”跟帖“这是那家的计费系统,有谁可以说说,让人家作个提防”;同日,网名“Myg”发帖“文章来自河南商报,内容是郑州的工程啊,郑州某公司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真实形同虚设”;同日,网名“Ben”跟贴“对于河南郑州的某工程,表露出当今空调计费行业中有相当部分企业是鱼目混珠的,请大家要认清郑州某公司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不要再上当受骗啊!”;2005年9月20日,网名“x”跟贴“按报道的内容看,就是郑州该工程的空调计费器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作用!要使用空调计费,当然要找有实力有信誉的厂商啦,不然就像现在这样,物管与业主都不好过!”;2005年11月16日“Ben”跟贴为“我接着来一句,货真价实,心里才踏实,艾科空调计费系统,名厂名牌,买它,准没错!”。其二是进入“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显示2006年11月10日,网名“x”发帖“是真的吗据公司人员介绍,春泉的技术窃自贵公司!”。其三是在“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显示2007年8月24日,网名“朗笑天下”发帖“看看春泉做的项目-凤凰卫士花园开发商,不用中央空调也得交费转接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其四是在“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中点击“元一是通过什么方式计费”后,显示2007年8月1日,网名“x”发帖“元一是通过什么方式计费”。2007年8月8日,网名“纯情小鸭仔”跟贴,“对于CFP的中央空调系统实在不敢恭维,没有一个象样的样板项目,难怪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日,网名“佛山无影女”跟贴“CFP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已略有所闻,而且我还知道CFP的老总以前是在艾科做技术,后来还因为偷艾科的计费系统而坐了半年的牢”;同日,网名“x”跟贴“……艾科电子AKE中央空调计费经过十年的技术沉淀,超过三百多项工程稳定运行的验证之后也不至于如此轻狂!所以,有一个俗话:半桶水,荡呀荡的,声音很大——而CFP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属于此类。难怪要打着“唯一认可”什么子的旗号……”;同日,网名“x”跟贴为“春泉……会吹……”。在纯情小鸭的个人资料显示其x为ake@x.com.cn。myg的个人资料显示其x为pub@x.com.cn。ben为论坛管理员,其个人资料显示其x为x@x.com。4、艾科电子公司在[艾科电子论坛]进行论坛注册时要求注册用户先阅读论坛协议,该论坛协议中显示,该论坛为公共论坛,要求加入者应遵守以下条款:(1)……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2)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2008年8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具了证明,内容为艾科电子公司开办的企业网站(//www.x.com.cn)中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栏目“艾科电子论坛”未备案,要求其关闭,艾科电子公司已于2007年10月9日自行关闭了“艾科电子论坛”。郑州凤凰卫士花园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为春泉暖通公司安装。

原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双方均是生产制造中央空调计费系统的企业,属于同业经营者。春泉暖通公司指控艾科电子公司在其网站(//www.x.com.cn)的电子论坛和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中存在不正当行为,网名为Ben、Myg、x、纯情小鸭仔、朗笑天下等上网用户发表的贴子对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由于春泉暖通公司提供的在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上的帖子内容为其自己下载的网上信息,艾科电子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该事实的存在,因此对此不予审查。2、电子论坛是电子公告服务的一种,是在互联网上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彼此交流的空间,每个用户都可以在论坛上发布信息或提出看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也即发布信息的责任承担者应为上网用户。作为论坛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是对其平台或媒介上发生的行为合理注意和阻止危害蔓延的义务。本案中,艾科电子公司是电子论坛服务提供者,艾科电子公司在其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中,已经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明确要求“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对于用户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春泉暖通公司并没有向艾科电子公司发出侵权通知,要求艾科电子公司删除以上言论,且该论坛已于春泉暖通公司起诉前关闭。春泉暖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艾科电子公司作为电子论坛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春泉暖通公司认为以上发布信息的用户均为艾科电子公司的职工,其证据体现在网名为“纯情小鸭”的用户其个人资料显示其x为ake@x.com.cn;“myg”的个人资料显示其x为pub@x.com.cn;“ben”为论坛管理员。从以上资料不能必然推出这些用户系艾科电子公司的员工,且春泉暖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言论是在艾科电子公司的授意下所为或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春泉暖通公司要求艾科电子公司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春泉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春泉暖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是原审法院判依据艾科电子公司提交的论坛注册协议及公安机关证明认定艾科电子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和阻止危害蔓延义务存在严重瑕疵,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论坛注册协议具有严重的虚假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是原审法院判决对于艾科电子公司网站管理员、版主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没有作出职务行为的认定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艾科电子公司对其网站的违法内容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艾科电子公司对其网站上信息发布者的提醒义务并不免除其对违法信息所承担的审查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春泉暖通公司在起诉前,虽然该网站已经被公安机关强制关闭,但网站上违法信息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未消除,给春泉暖通公司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何况这种关闭是强制性的,非艾科电子公司自己主动行为。因此,艾科电子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艾科电子公司向春泉暖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万元。

艾科电子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首先是对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春泉暖通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对艾科电子公司提交的艾科电子论坛协议并无任何异议。其次是论坛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艾科电子公司官方网站论坛是一个供本公司员工和公司员工以外的注册会员自由发表言论的公共论坛,论坛内发表的帖子所提出的言论和观点不能等同或代表艾科电子公司的言论和观点,不能视为艾科电子公司的行为。2、艾科电子公司作为论坛管理方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事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春泉暖通公司名誉受损,艾科电子公司主观上没有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事实,因此,不应承担责任。3、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艾科电子公司论坛中四个帖子存在侵犯春泉暖通公司名誉权的内容,春泉暖通公司提交的四个帖子,其中一个是转载春泉暖通公司的产品介绍,一个是消费者发出的疑问,另两个转自报刊。这四个帖子并没有对春泉暖通公司或其产品作出任何直接的、肯定的不好评价、贬低或诋毁,根本不足以使消费者对春泉暖通公司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春泉暖通公司的名誉权也未因此受到损害。4、春泉暖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并造成经济损失。艾科电子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所开办的企业论坛注册会员和浏览量都不是很大,影响力有限,不足以对春泉暖通公司的商誉造成任何影响。春泉暖通公司没有提交其商誉受到损害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证据,其所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春泉暖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根据春泉暖通公司上诉、艾科电子公司答辩意见,本案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艾科电子公司是否构成对春泉暖通公司不正当竞争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根据原审提交的证据和春泉暖通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另查明:1、艾科电子公司提供艾科电子论坛协议,原审质证意见为:艾科电子公司认为已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春泉暖通公司质证对论坛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艾科电子公司电子论坛未经备案,从事非法服务,脱离监管。2、春泉暖通公司二审庭审认为四个帖子没问题,主要是跟帖有明显的诋毁行为。根据春泉暖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发帖二、三并未提供跟帖。3、春泉暖通公司提交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郑黄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根据操作,输入www.x.com点击进入百度,在搜索栏点击“中央空调计费计量[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等有关页面并下载相粘连网页。

本院认为:艾科电子公司开办的电子论坛所发帖中的跟帖内容不具有对春泉暖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艾科电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春泉暖通公司二审庭审认为艾科电子公司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论坛所发四个帖子没问题,主要是四个跟贴具有明显的诋毁行为,艾科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诉讼中春泉暖通公司所提交证据侵权行为存在的(2007)郑黄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发帖第二、三均无跟帖。其中发帖一记载内容是在2005年9月19日,网名“Myg”发帖“空调计费器打表真霸道,特指郑汴路某小区,文章来自河南商报。其跟帖针对郑州某小区且来源于河南商报报道,对该报道的事实春泉暖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跟帖所指郑州某小区安装的空调计费系统是郑州某公司产品,空调计费器形同虚设,没有按系统计费的事实,该跟贴并无直接针对春泉暖通公司产品质量有明显的诋毁行为。其发帖四是2007年8月1日网名“x”发帖“元一是通过什么方式计费”。该发帖的跟贴虽有郑州某春泉被吊销营业执照内容,春泉暖通公司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不否认郑州某春泉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跟帖虽有春泉……会吹……内容,但不能据此认定形成与春泉暖通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友跟帖称对CFP的中央空调系统不敢恭维,属于正常某言论。跟帖CFP的老总偷艾科的计费系统而坐半年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不能视为对春泉暖通公司产品具有诋毁行为,更不能认定是艾科电子公司授权行为。艾科电子论坛并非是公司产品经营的主体形式和平台,也非经营行为,艾科电子公司与春泉暖通公司虽是同业竞争者,其网络论坛只是提供言论平台,本案跟帖内容不符合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因此,“艾科论坛”涉及本案的跟帖构不成对春泉暖通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春泉暖通公司二审诉讼中提交(2008)郑黄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央空调计费计量[中国空调制冷网页论坛]”,不能证明该论坛是艾科电子公司开办,也不能证明是艾科电子公司的经营交易行为,网友发帖不能证明是艾科电子公司或者是其授权行为,春泉暖通公司认为艾科电子公司对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艾科电子公司原审提交论坛协议证据问题。原审诉讼中,艾科电子公司提供论坛协议,证明已履行提醒义务和告知义务。春泉暖通公司质证对论坛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春泉暖通公司上诉认为论坛注册协议系伪证,其下载论坛协议网页不规范,不能证明履行告知义务,艾科电子公司仍应承担开办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原审质证对论坛注册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春泉暖通公司上诉认为该证据系伪证,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论坛注册协议系伪证的证据。对此上诉无证据支持。另外,单从春泉暖通公司原审提供(2007)郑黄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跟帖亦不能认定对春泉暖通公司的产品具有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艾科电子公司电子论坛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与是否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该论坛中有传输《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息,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依据该规定,作为电子论坛的开办者若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非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其他人员认为传输信息有违该规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春泉暖通公司上诉认为艾科电子公司提供论坛注册协议系伪造,应承担艾科电子论坛跟帖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春泉暖通公司诉请因艾科电子公司开办的艾科电子论坛栏目中的跟帖具有对其产品诋毁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跟帖内容尚不能达到认定具有诋毁春泉暖通公司产品的程度,也未能认定艾科电子公司对春泉暖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请艾科电子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春泉暖通公司上诉认为艾科电子公司电子论坛跟帖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经营者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