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a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男组;因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徐a酒后乘车途经本市闵行区X路、七莘路路口处,见闵行公安分局交警七中队中队长诸a及其同事胡a、王a在依法处罚闯红灯的大客车驾驶员时,便无故上前指责、谩骂民警,采用拉拽、卡脖子、拳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诸a、王a、胡a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胡a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诸a、胡a、王a的陈述、证人朱a、田a、王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徐a的酒精浓度测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徐属初犯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务 妨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