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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郦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11  当事人:   法官:贾琤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8945号

原告安郦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B座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

原告安郦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郦公司)与被告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郦公司诉称,我方与辰源公司于2008年达成合意,由我方向辰源公司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辰源公司盖章确认了我方的报价。后我方与辰源公司共发生5单业务,辰源公司对此5单业务的结算单进行了确认,我方已向辰源公司出具了相关发票,但辰源公司并未及时支付款项。2009年2月5日辰源公司向我方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了未付款项总额为x.63元,但之后并未进行支付。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辰源公司向我方偿还所欠货运代理费x.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辰源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安郦公司与辰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安郦公司向辰源公司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009年2月5日,辰源公司向安郦公司出具未付款项证明,承认已付安郦公司货运代理费x元,尚欠安郦公司货运代理费x.63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进账单、未付款项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郦公司与辰源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辰源公司已向安郦公司出具未付款项证明承认欠安郦公司货运代理费x.63元未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辰源公司应立即给付安郦公司x.63元货运代理费。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安郦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十四万零七百零六元六角三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七元,由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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