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资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呼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第三人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61岁。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某某,女,81岁。

被告王某乙,女,62岁。

被告王某丙,女,54岁。

第三人肖某某,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呼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第三人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5月30日以被告呼某某已经病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人民陪审员张智波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