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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官渡区绿化公司诉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昆明官渡区绿化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跑马山。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杨某甲,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子君办事处昆洛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雷、尚某某,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生产企业相毗邻。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成立,进行复合肥生产与销售,需要进行相关的废气、粉尘排放。2003年下半年以来,原告所种植的部份林木出现落叶、落花等现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使其排放的废气、粉尘达到国家标准。

二、由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昆明官渡区绿化公司17万元,该款项于2004年7月17日前支付6万元,于2004年8月17日前支付6万元,其余5万元于2004年9月17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x.50元,由原告昆明官渡区绿化公司承担6607.50元,由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x元,并于2004年9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昆明官渡区绿化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馨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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