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地址:昆明市X路金泰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董某某,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X路X号华泰花园X栋X单元X-204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1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位于呈贡马金铺的大棚、车间、员工住房、食堂等工程项目,双方并约定了其他有关权利义务。工程完工后,2002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决算及付款协议书》,确认工程造价及有关付款事宜。被告没有按约付款,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6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共同确定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706万元;
二、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100万元;
三、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200万元;
四、若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按以上二、三条款履行,则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放弃其余债权406万元;若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不能按以上二、三条款履行,则于2005年1月30日前按第一条款履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承担x元,由被告云南山冈农园有限公司承担x元并于2004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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