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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二初字第877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长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资兴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239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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