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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4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元,并于同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是事实,但因资金困难,只能分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x元,被告并于同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为x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某在2010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x元,在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曾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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